所有權轉移標志,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所占有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一種行為。
對其房屋享有所有權之人將該房屋讓渡給他人使用或收益之行為;而使該房屋喪失所有權之人將房屋讓渡給他人使用或收益之行為。對此,法律并無規定。法律無規定時,從其規定。比如,房屋不滿5年不能收回;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將房屋轉讓給他人使用了10年以上且占有期限屆滿未行使所有權;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等均應認定為所有權轉移而不能實現其目的時將房屋出讓給他人使用或收益后出賣給他人使用等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將房屋出讓給他人使用時不能實現其目的,才可能在規定期限內將房屋轉讓給他人使用或收益后出賣給他人后又購買這類財產以實現自己的目的而不應發生所有權轉移。
一、房屋所有權轉移標志的確認
房屋所有權轉移標志的確定,是以房屋交付使用、出售、出租等情況為基礎的。交付使用后,應以房屋產權人行使權利為前提,也就是只有交付使用方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而房屋出租、出售等情況均不會發生所有權轉移之問題。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那么在協商一致解除時房屋使用人應將房屋交給他人使用或收益而不應發生所有權轉移后不應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或注銷登記。
二、房屋出租合同的效力
房屋出租合同是出租房屋,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與出租人之間形成租賃關系的合同。但是,在房屋所有權已轉移且租賃物尚不能取得所有權時,出租人則與承租人之間不存在法定形式上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品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的,出租人解除合同,不返還租賃物。”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時是以合法形式存在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標志為基礎來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直接處分和管理收益的權利。
三、買賣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7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后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買賣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效力要比不動產抵押權、物權設定擔保等有效得多!
首先,我國實行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要以過戶為條件。
其次,辦理過戶手續不僅需要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協助,也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
最后,在沒有合法有效的房產抵押情況下出售房屋未過戶是不發生物權變動
買賣合同中 所有權轉移 的方式是: 1、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及其他單證和資料; 2、向買受人直接交付標的物; 3、通過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等方式轉移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第六百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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