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搜身侵犯了什么權
對他人進行非法搜身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人格權、身體權或身份權),屬于違法行為,輕者應承擔侵權責任,重者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公民的人身權、人格權受憲法及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人身權(人格權與身體權或身份權)是指與人身權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 一、侵犯人身權利罪是什么 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犯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為。這種犯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其具體表現為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人格權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侵犯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包括以下幾種犯罪:侵犯他人生命權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過失死亡。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主要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危害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主要包括強奸、猥褻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販賣人口罪、非法拘禁罪等。侵害他人名譽、人格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誹謗罪等。 二、有哪些網絡侵權行為 網絡侵權行為有: 1.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2.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3.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制品等。 三、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標準是什么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標準: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器官和其他組織完整性的人格權。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利,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違反相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 (三)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一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四)本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知道他的行為會導致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并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搜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權利
法律分析:非法搜身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權。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和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搜身是侵犯了隱私權還是人身自由權
法律分析:搜身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的含義指的是公民的身體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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