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可以扣留對方財物嗎
法律主觀:
兩種情況下可以扣留 債務人 債務 。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應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1) 債權人 未按合同的約定事先占有對方財產的,不能行使 留置權 。 (2)如果債務人的偵務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占有的財產無關,則不能發生留置權。 (3)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限,也不能扣押債務人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 抵押 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權的實現】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債務人不還錢能扣押其財產嗎
一般不可以,但具有下列情況的可以: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欠錢不還是否能扣押對方財物
欠錢不還,能扣押對方的財物。但是當事人必須先向法院起訴,獲得勝訴的生效判決后,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當事人不能自行扣押欠款人的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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