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除了以上12種侵權還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一、民法典民事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1、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二、侵權行為的特征有:
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侵權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為。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于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民事侵權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后果。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2、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后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于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并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3、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于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后果。
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哪些侵權行為屬于特殊侵權
法律主觀:
(一)根據法律規定,特殊侵權行為包括:,1、國家機關及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2、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4、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6、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8、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在侵權法中,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就應推定為有過錯并承擔賠償責任,這即是推定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是過錯責任的特殊表現。在一般過錯責任中,舉證應由受害人承擔,訴訟證明的義務與主張賠償的權利是一致的,舉證的成立往往意味著賠償請求權的實現,而在推定過錯責任中,舉證是由行為人來履行的。由于損害事實的發生,法律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并指示其提出無過錯反駁理由,若無反駁理由,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就確認行為人有過錯并應承擔民事責任。可見,行為人反駁證明的義務與承擔賠償的責任是相聯系的,反駁證明的成立往往意味著賠償責任的免除。法律所創制的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并不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簡單沿用;這種規則將訴訟中的舉證義務從受害人移轉于行為人,著眼于行為人提出有無過錯事實的證明責任。因此,這種民事責任較一般過錯責任嚴格。在判明事故因果關系和認定有無過錯十分困難的特殊侵權行為中,采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迅速而全面地獲取證據,弄清案件事實,明確,當事人的責任。,關于推定過錯責任的規定,最早見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該法典第1384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致的損害、主人對雇傭人在執行受雇職務所致的損害,學校教師和工藝師對學生和學徒所致的損害,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父母,教師能證明自己不能防止損害發生,主觀上并無過錯時可免除責任。法國民法的這一規定,以后為許多資產階級國家所仿效。,(一)特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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