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權證權利類型分哪幾種
不動產證上的權利類型有:
1、集體土地所有權;
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等。
不動產證權利性質有二種。一種是出讓土地,另一種是劃拔土地。不動產權證書沒有房屋所有權,不會對權利產生影響不動產登記證明只是房產證、國土證等不動產統一后的新證明,對權利人沒實質影響。
不動產登記證明可以為入學、就醫、出國等作為證明和擔保。不動產權證書是原先的土地證與房產證合二為一,權利類型一欄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從目前的具體分析來看,不動產權的管理需要登記來實施,而在不同的現實條件和法律依據支持下,不動產權的登記存在著權利類型的差別,不動產登記的類型包括: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以及注銷登記;其他特殊的登記類型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的區別
動產物權是指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如擁有、占有、處分等;不動產物權則是指對不動產及其附著物所享有的權利。
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動產物權是指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包括擁有、占有和處分等權利。動產的占有權屬于相對權利,即需要與他人的權利對比才能確定。動產權利的設立和轉移較為靈活,可通過交付、讓與、擔保等形式產生并轉移。不動產物權則是指對不動產及其附著物所享有的權利。不動產權益與地物自然狀態直接相關,因此不動產權益在法律上具有固定性和穩定性。不動產的權利的確立和轉移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登記,登記后方可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不動產權的設定和變更涉及到土地、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財產,因此在法律上需要進行嚴格的規范和制約。需要注意的是,動產和不動產之間的權利關系是相互聯系的。如物業租賃合同中,既包括對不動產占有的權利,也涉及到了對動產的使用和處分等權利。在不動產買賣、抵押等交易過程中,也需要考慮到動產和不動產權益的關系,并作出相應的安排和規劃。
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的保護方式有哪些? 動產和不動產的物權可以通過質押、抵押等形式進行保護。在質押和抵押過程中,債權人可以獲得相應動產或不動產的擁有權或占有權,在貸款人違約時行使該權利以取得應得的債權金額。同時,在法律程序上,不動產權益還需要進行登記注冊等手續,保障其真實性和有效性。
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概念,并且在各種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了解動產和不動產的權益特點和相關法律規定,對于保障個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一、哪些是不動產物權
不動產物權是指權利人基于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即依法對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凡建立于其上的物權均為不動產物權。
不動產物權包括六種權利,分別是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和抵押權。
我國的民法典除對永佃權、典權沒有規定外,對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依法律行為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經過登記方始牛效。非依法律行為發生變動者,未經登記,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二、什么是不動產請求權
不動產請求權,是一種物權請求權,指物權人基于不動產而產生的請求權,即物權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恢復物權圓滿狀態或防止侵害之權利。
三、如何行使不動產請求權維護權利
1、利用行政法維權
登記錯誤而產生的請求權,產生了國家賠償的義務,這里的請求權由于行政違法行為引起的,其產生的請求權適用國家賠償法上的訴訟時效制度,即時效為兩年。
2、相關知識
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或者成立要件),登記是契約生效(或者成立)的一個要件,所有人有義務將不動產物權進行變動登記,不進行變動登記的,不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形式主義立法例下,當契約雙方作成債權合意時,債權契約成立,另須作成物權契約合意,并經過登記方完成不動產物權的交易。如果債權契約不成立,或者物權契約的意思表示錯誤使不動產物權變動不能,其產生的請求權與登記無關。當契約雙方作成債權契約和物權合意時,卻沒有進行登記,其買方當事人(包括已經取得占有)還沒有取得不動產物權,所有權仍然屬于賣方當事人。此時產生的請求權原因在于物權契約,登記作為物權契約的一部分(物權合意是另一部分),沒有登記則物權行為還沒有完成,其請求登記應該不罹滅于時效。
但是債權契約將罹滅于時效,當債權時效完成以后,此時,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物權合意仍然有效,但是其不動產的移轉后又會產生不當得利的債權(另有不同學說觀點認為產生物上返還權——物上請求權,一般認為此也罹滅于時效,但此與登記也無關),它也將罹滅于時效。也就說,當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債權契約罹滅于時效時,其物權契約仍然有效,但是又產生了新的債權——不當得利——此與登記無關,將罹滅于時效,或者產生物上返還權,通說也認為罹滅于時效。在折衷主義立法例下,登記是成立(或者生效)要件,但是其沒有嚴格的獨立出物權契約,因此登記的時效將隨同債權罹滅。在意思主義的立法例下,登記屬于對抗要件。
法律客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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