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
締結合同的一方存在過失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締約過失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別在于發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還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作與照顧義務等。我國民法典規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都屬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責任人的過失導致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害,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系,損害的是他人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而遭受的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包括固有利益賠償范圍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以信賴利益為原則,以履行利益為限。但在締約過失行為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或所有權時,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賠償范圍要包括侵害人身權或所有權造成的損失,從而不發生以履行利益為限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如下: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于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而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
2.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一般包括固有利益賠償范圍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以信賴利益為原則,以履行利益為限。但在締約過失行為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或所有權時,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賠償范圍要包括侵害人身權或所有權造成的損失,從而不發生以履行利益為限的問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包括以下這些:
一、固有利益損失賠償
固有利益損失賠償的范圍是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
二、信賴利益損失賠償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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