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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哪些類型(共同侵權行為的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03 01:47:05

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1、根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2、根據侵害對象的不同,分為侵害財產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行為。3、根據致害人的人數不同,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4、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不同,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

一、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行為人侵害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關于侵權行為有如下分類:1、按構成要件分類——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害對象分類——侵害財產和侵害人身。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類——單獨侵權和共同侵權。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4、按行為性質分類——積極侵權和消極侵權。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二、侵權行為如何構成?1、行為的違法性。      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后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并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后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3、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為自己實施行為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系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系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必備環節。5、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標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仍為之,明知誹謗他人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仍為之等。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于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后果。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現實中,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不要忍氣吞聲,您應該積極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對侵權造成的損害,應該要求不法侵害者給付相應的賠償。此時,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必要時還可以委托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解決相關問題。

簡述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1、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于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2、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征

(1)主體為復數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及責任人必須為二人或二人以上,這也是共同侵權行為與單獨侵權行為的區別。

(2)加害行為的共同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數人的加害行為需要具有主觀或客觀上的共同性,即數個行為人之間的行為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致損原因。

(3)損害結果的同一性

損害結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不可分割,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4)民事責任具有連帶性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擴展資料:

中國大陸民法關于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規定,是規定在《民法通則》第130條。這個條文的內容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簡明、準確,幾乎是無可挑剔的。

如果要找毛病的話,就是規定得太簡單了,沒有規定具體的規則,也沒有規定共同危險行為。正是由于這三個條文的規定,就在本來簡單明了的《民法通則》關于共同侵權行為及其連帶責任的問題上,極大的復雜化了。其主要引起的問題是:

第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屬性的界定應當選擇哪種立場?究竟選擇主觀主義還是客觀主義的立場?如果選擇客觀主義的立場,應當用什么標準確定?

對此,《民法通則》在第130條中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陸地區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一直堅持的是主觀主義立場,即數人共同致人損害,只有具備共同過錯的要件,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第二,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應當怎樣界定?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是不是還有必要規定第三種侵權行為的形態?如果需要規定這樣的侵權責任形態,應當怎樣確定它的構成要件和責任形態?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在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之間,增加了一個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叫做準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做法是不是妥當?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究竟應當作出怎樣的規定?

第三,共同危險行為及其責任的規定是必要的,但是對于免除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責任的條件應當怎樣規定?現在的司法解釋規定是否可行?

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采取的立場是“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般的立場上,認為共同危險行為本來就不是共同侵權行為,在所有的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其實只有一個人是真正的加害人,責令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來就是因為無法證明真正的加害人,同時真正加害人又確實存在于他們之間,只是由于為了保護受害人賠償權利的實現,才不得已作了連帶責任的推定。

第四,連帶責任的規則應當怎樣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的規則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就在于改變了連帶責任的基本規則,受害人對于共同加害人必須同時起訴,否則就視為原告對不起訴的共同加害人賠償權利的放棄,因此不得主張對他們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共同性、侵權性、行為性、因果關系和民事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共同意志或共同行動,聯合實施了一起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共同性、侵權性、行為性、因果關系和民事責任。1. 共同性:指兩個或以上的人在行為上存在共同意圖或者共同行動,即在侵權行為中具有同謀或聯合的行為方式。2. 侵權性:指該行為必須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例如人身、財產、名譽權等。3. 行為性:指該行為需要具體的行動或不作為,而非思想或言論上的共同行為。4. 因果關系:指共同行為導致了侵權結果,也就是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5. 民事責任:指侵權行為導致的民事損害需要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中,是否需要每個侵權人都承擔全部責任?不一定。共同侵權行為中,侵權人之間可能存在不同的分工和責任劃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共同侵權人可以根據各自所占比例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較為嚴格,需要侵權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意圖或行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具有行為性、并導致侵權結果等多個構成要件。在實踐中,針對不同的共同侵權情形,侵權人之間的責任可能存在不同的劃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簡述共同侵權行為及其特征

法律主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按致害人的人數,侵權行為可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其中單獨侵權行為是指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根據該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為: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為,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和共同行為的侵權行為。,(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實施共同侵權行為;,3、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4、數人沒有意思聯絡。,"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并沒有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作出更明確的界定,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是指數人基于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是關于侵權責任“歸責”的基本規則,即行為人因為何種事由被要求承擔責任。,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歸責原則確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責任構成要件來確立。,歸責原則還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責事由。就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既可能表明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明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都可以成為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權責任中,需要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6868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 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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