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種支配權,而債權是一種典型的請求權。所謂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在這一點上物權與債權不同,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于債務人的行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
2、物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了義務。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特定債務人為給付,對于債務以外的第三人,債權人不可以主張權利。
3、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而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物權為權利人為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所以必然具有排他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另外,一物之上同時并存著物權和債權時,物權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4、物權一般為永久性權利,而債權為有期限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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