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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罪量刑標準(出賣公司機密判刑幾年)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03 11:52:47

關于商業秘密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在實踐中,有很多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一個企業最重要的并且用于公司運營的不為外人所知的、能為公司來來經濟利益的信息資料,如果行為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一、商業秘密的含義及其構成要件(一)商業秘密的概念商業秘密(trade-secret)是國際上較為通用的法律術語,不同國家的學者對此有著各自的見解。有的學者將其稱為有關商務內容的技術秘密;有的則稱之為不具有獨立性或整體性技術秘密,或泛指生產、流通領域中為少數人獨占的非專利技術;還有的學者將其稱為工商秘密。依據我國反不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一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經濟價值和實用價值,且權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這里的技術信息是指在產品的生產和制作過程中的技術訣竅和秘密、非專利技術成果、專有技術。這里的經營信息是指與經營銷售有關的保密資料、情報、計劃、方案、方法、程序、經營決策等。(二)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目前有兩種說法,即:三性說(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說(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張三性說,即:秘密性、商業價值性和保密性。1、秘密性。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不為公眾所知悉應當理解為權利人沒有采取任何公開的措施,主觀上不愿為公眾所知,客觀上沒有采取公開措施,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一是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對的。這里的相對僅指不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違反誠信原則的方式而知悉。如違反合同約定、違反單位保密規定等。若權利人將自己的商業秘密告知參加使用這種秘密的人或認為能夠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這些情況都不影響商業秘密的秘密性。用正當合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也不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害。二是商業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穎性,不能把公共領域內的信息當作自己的商業秘密。比如有獎銷售活動,一般人都懂得這種營銷手段,通常情況下是不能作為商業秘密的,但有獎銷售具體的操作細節,如時間、獎勵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競爭對手知道,公司的促銷效果就難以達到,這種營銷手段的具體操作細節具有新穎性,是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的。三是商業秘密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所謂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取,實質上是要求商業秘密不能向社會公開,也就是說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員透漏,向特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開不是向社會公開。2、商業價值性。商業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能通過現在或將來的使用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價值和競爭價值。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的價值既包括現實價值也包括潛在價值。因此,不管是現實的可直接使用的商業秘密,還是正在研究、試制、開發中而具有潛在的、可預期的價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對生產、銷售、研究、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直接有用的信息,還是在生產經營中有利于節省費用、提高經營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敗的技術研究資料和經營信息等,對權利人改進科學實驗或者經營思路具有重要價值,對競爭對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蘊涵著潛在的經濟利益,可以帶來競爭優勢,都屬于商業秘密。二、商業秘密的界定(一)秘密性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尚未公開的特點。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2款,“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如果公眾皆知,則非為秘密。這是商業秘密與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最顯著的一個區別,即商業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狀態維持其經濟價值,一旦公開,其經濟價值就會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如美國可口可樂公司對可樂飲料的配方、我國景德鎮陶瓷的配方和燒制技術等都是商業秘密。而其他的知識產權都不以秘密為必要,專利更是以公開為必要、為獲取獨占權利的代價。但商業秘密作為一種以秘密狀態保守的知識產權,無法以一個硬性的、絕對的標準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們對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這種相對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四種情形中,換句話說,在以下四種情形中,盡管從形式上,該信息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認該信息是商業秘密,侵權方以此作為非罪的抗辯理由的,不能成立。這四種情形是:其一,獨立多重發明。由于商業秘密的特殊性,會出現權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為自己是該商業秘密的唯一權利人,或者相互之間發生橫向關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這種情形通常被稱為“獨立多重發明”(IndependentMmultipleInvention)。其二,反向工程。根據商業秘密權利人投入市場的產品,有人通過自己的研究發現該產品的商業秘密,并且同樣作為秘密管理,即為“反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其三,商業秘密的使用與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開。在商業秘密的使用與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開是無法避免的,如一個廠商在使用某商業秘密時,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廠中的員工接近、掌握該秘密。其四,為其他行業、專業領域知悉。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識水平、同一專業技術知識領域內而言的,因為一種經營信息或技術信息,可能對于一個外行人來說,沒有任何意義,也不會利用它實現某種利益目的。例如,一個出版商的客戶名單,對于競爭對手如獲至寶,對于并非該行業的人來說,可能一文不值、毫無意義。又如前蘇聯一種軍用的合金材料含有非常重要的技術信息,以它的下腳料制作的一種民用掛衣鉤在民用領域卻從未意識到對該信息的保密問題,后為美國從中獲取。在上述其二、其三、其四的情形中,僅限于相關當事人是以不違反誠實經營的方式而知悉,如果是有意以此作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手段的,仍然屬于違法行為。(二)價值性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即通過對商業秘密的使用,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擁有商業秘密,能夠使權利人獲得競爭優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3款,商業秘密的價值性包括“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不以現實的價值為限。(三)實用性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實用性與價值性是密切相關的,即實用性是價值性的基礎,沒有實用性就談不上價值性;價值性是實用性的結果。所以,盡管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包括將來的、潛在的價值,但同樣要求這種價值是具體的,根據科學的推斷是可預期的,不能是子無虛有的,或是單純的構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觀念。三、侵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侵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是該商業秘密是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并且侵權人是故意實施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或者披露使用了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等侵權行為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綜上,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包括具有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等條件,商業秘密是不對外公開的。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入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七十三條 [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9號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第十一條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四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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