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優先受償范圍
法律主觀:
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區別在于最高額抵押是為在一定的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即債權還未發生,沒有確定,而一般抵押則是擔保已經確定的債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
客戶以房產在銀行先辦理了最高額抵押,抵押期限2年,銀行予以放貸1年,在該最高額抵押存續期間, 客戶又以該房產作了民間借貸,辦理了一般抵押。問:若銀行的貸款1年到期后,收回再予以放貸1年,是否會因為放貸時間在民間借貸之后影響到優先受償?主要的區別是:1、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2、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3、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最高額抵押后順位抵押是什么?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以內,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抵押權的順位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順序。設立最高額抵押權以后,抵押當事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并經登記機構登記后,抵押權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經存在的后一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以外,不用再將以后的債權合同交給登記機構。并且,最高額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是優先于后面的一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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