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浮動抵押是動產抵押嗎
是,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抵押權 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二、 動產浮動抵押 的特 點
動產 浮動抵押 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有如下特點:
1、標的屬于抵押人現有或將有的全部財產。
2、這些財產在抵押人的日常生產經營中處于不斷變動的狀態之中。
3、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將來會采取某種動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繼續經營。
三、浮動抵押的優劣以及效力如何
1、浮動抵押的優勢:
首先,浮動抵押作為一種以將有和現有財產為標的的擔保 浮動抵押 物權 制度,無疑擴大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范圍。
其次,浮動抵押人擁有對被抵押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兼顧正常經營和融資的需要。
此外,實行抵押權時,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業的整體存在,不至于被迫出賣,拍賣企業,能夠充分發揮企業的價值。
2、浮動抵押的劣勢:
浮動抵押的劣勢主要在于浮動抵押人具有自由處分被抵押財產的權利,造成抵押標的具有不穩定性,擔保權人的利益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其利益的實現。
3、浮動抵押的效力:
對于動產浮動抵押,強制性登記,但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 債務 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債權人 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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