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以下內容是我在 大律師網 那邊看到的新增罪名數目:
一、載人 超載 超 速罪
二、出售 提供公民 個人 資訊罪
三、辦 假 證 罪
四、替 考 罪
五、醫 鬧 罪
六、暴力 襲 警罪
七、沖擊 法庭 打罵法 官
八、貪官 或將把 牢底 坐穿
九、朋友 圈 傳謠最 高 可判7年
十、虐 待 罪
十一、收買 被拐賣 的婦女、兒童罪
十二、猥 褻 男 性罪
十三、廢 除 嫖 宿 幼 女罪
十四、虛 假 訴 訟罪
十五、資助 恐 怖 活動罪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包括:
一、載人超載超速罪
二、出售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
三、辦假證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補充)
四、替考罪(該罪名是最受關注的罪名之一)
五、醫鬧罪(稱之為醫鬧罪有不恰當的地方,有點以偏概全的感覺,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醫鬧案件)
六、暴力襲警罪
七、沖擊法庭打罵法官
八、貪官或將把牢底坐穿
九、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7年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絡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于刑法規范含義的闡明法。刑法規范之所以需要解釋,主要是因為刑法條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穩定性,而現實生活卻是千姿百態的和復雜多變的法。
刑法為了使抽象的法條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使司法活動能夠跟上客觀情況的變化,就需要對刑法規范進行解釋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有: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虛假訴訟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刑法》的時效和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修訂后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訂后的《刑法》沒有溯及力。對于這種情況,不能以修訂后的《刑法》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修訂后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修訂后的《刑法》,即修訂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法律和修訂后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訂后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訂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訂后的《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適用修訂后的《刑法》,即修訂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包括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后,這次司法解釋新增的20個新罪名分別是: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虛假訴訟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司法解釋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罪名,修改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
該司法解釋于2015年11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應當為10個。
一、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條款中對飆車有“情節惡劣”的限定,但對醉駕并沒有這一限定。這就意味著只要醉駕,不論是否有嚴重后果,均構成犯罪。
其中,“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所謂“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務罪。因為危險駕駛罪最高刑也僅僅為拘役,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所以,對于因危險駕駛造成了傷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損失的事,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對妨害交通執法人員糾正或者危險駕駛行為的,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二、第160條第2款:對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二十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增加的條款)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立法者要求這個罪名必須為了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為了政治、軍事等其他利益,不構成此罪,但并不意味著不構成其他犯罪。
應當注意的是,這次立法中對于獨立成罪的條款規定了獨立的刑罰或者指明“依照…的規定處罰。”而不能獨立成罪的,則指出“依照…定罪處罰”。這為我們確定罪名數量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第205條之一:虛開發票罪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第210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第234條之一:組織他人買賣人體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定三十七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為: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了解,我國每年有100萬人進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腎臟移植;每年有30萬中晚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臟移植,而這其中僅有大約1%的患者能夠獲得器官移植的機會。于是,“供體”的短缺必然導致非法買賣人體器官行為的存在.為此,法律必須對此作出回應。為此,對那些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與懲處。
應當注意的是,本人出賣自己的器官并不構成犯罪。
六、第244條第2款: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罪
“三十八、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這并非強迫勞動罪的罪狀的補充,而是獨立成了一個罪名。因為這里指出這一行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而不是“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第276條之一:惡意欠薪罪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 *** 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惡意欠薪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是要明確不同情況下不同主體的刑事責任,就要考察勞動法律關系中的特殊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惡意欠薪犯罪有“經 *** 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客觀要件。對于可能存在勞資爭議的案件,應盡可能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或者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如果經過行政部門解決和民事訴訟后,用人者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方可動用刑法的手段。
八、修改刑法第338條: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重大環境污染罪”
《刑法((修正案八))》對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修改后的條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次修改,通過擴充套件適用范圍、降低入罪門檻的方式,極大地增強了《刑法》的威懾力。這對我國刑事法律責任的完善、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包括以下幾點:
1.將構成要件中的犯罪結果由“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2.將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危險廢物”修改為“有害物質”。其范圍大大拓寬,有助于降低環境刑事犯罪的門檻。3.刪除了“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規定。使第三百三十八條的適用范圍更寬,無論是否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都可以構成犯罪。(參見王煒: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訂解讀。九、第408條之一:食品監管人員濫用職權罪
修正案之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內容為“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第408條之一:食品監管人員失職罪
因為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屬于不同的罪過,因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條款后來最高人民法院將其確定為兩個罪名。所以,第四百零八條之一也應當包括兩個罪名。
北京三校名師司考培訓:新增了6個罪名,分別是:(1)危險駕駛罪(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2)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之一規定);(3)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之一規定);(4)非法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刑法第234條之一規定);(5)惡意欠薪罪(刑法第276條之一規定)(6)食品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之一規定)。需要說明的是:以上罪名學理擬制而成,具體罪名,尚待司法解釋規范明確。同時,因修正案之修訂,刑法分則部分罪名亦會有所修訂,如強迫職工勞動罪(刑法第244條之規定)以強迫勞動罪更為適宜等。
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哪些案例1 在刑法第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 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3 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4 四、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刑法 5 、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刑法修正案九罪名認定有哪些 此次修正案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作了修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出售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修改案》中將“非法提供”修改為“提供”,只要是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等國家規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中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規定。
三、辦假證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補充)
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替考罪(該罪名是最受關注的罪名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醫鬧罪(稱之為醫鬧罪有不恰當的地方,有點以偏概全的感覺,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醫鬧案件)
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最,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變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認定包括“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意味著“醫鬧”今后將入刑。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六、暴力襲警罪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七、沖擊法庭打罵法官
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八、貪官或將把牢底坐穿
刑九對重特大貪污賄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終身監禁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九、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7年
刑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虐待罪(針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公民)
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嚴格意義上講這不屬于新增,由于之前對于該類人員大多未處罰,所以我暫且將其列入)
對于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次修正案刪去原來規定的免除處罰。)
十二、猥褻男性罪(該罪名嚴格意義上屬于修改,不屬于新增。)
此次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意味著,強制猥褻違法行為的物件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還包括了男性。
十三、廢除嫖宿 *** 罪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 *** 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新修訂后,廢除了“嫖宿 *** 罪”對應條款。今后相關行為將依據 *** 罪的對應條款處理,且從重處罰。
十四、虛假訴訟罪
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十五、資助恐怖活動罪
當前恐怖活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刑法應有針對性作出規定。為此,除“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為犯罪”外,還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兇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增加了很多,但應為配套罪名的解釋沒有出,罪名稱呼沒有統一,不過也相差無幾,列給你看吧!請尊重勞動,千萬不要拋棄自己的問題!
1、破產欺詐罪(第162條之二)
2、組織乞討罪(第262條之一)
3、重大群眾性活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之一)
4、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
5、資訊披露違規罪(第161條)
6、違背忠實義務罪(第169條之一)
7、虛假信用申請罪(第175條之一)
8、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第182條)
9、擅自運用客戶資金罪(第185條之一)
10、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
11、吸收客戶資金不人賬罪(第187條)
12、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13、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第303條)
14、掩飾、隱瞞贓物罪(第312條)
15、仲裁枉法裁決罪(第399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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