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章程是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一些公司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和相關方的利益,公司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和權限進行了約定,但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文件只能對內部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約束,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無權對第三人進行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對性來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內部約定一般不對善意第三人產生效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