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手續(xù)費的行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認定單位受賄罪根據(jù)構成要件確定:主體方面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客觀方面本罪表現(xiàn)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主觀方面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xiàn)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xiàn)。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
法律客觀:根據(jù)刑法第393條之規(guī)定,對“單位行賄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對“單位行賄罪”適用刑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罰金刑的適用問題。根據(jù)《刑法》第52條的規(guī)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對單位判處罰金時,同樣應遵循這項原則。但是,中國刑法總則中的罰金刑,沒有具體的法定數(shù)額,而刑法分則中對貪污賄賂罪的罰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無立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通過司法解釋的途徑,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建議參照其他經濟犯罪的標準,以單位行賄犯罪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金較為適宜,當然給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惡劣等情節(jié)亦應綜合考慮。(二)直接責任人員的范圍及其刑事責任的劃分。這里所指的直接責任人員是《刑法》所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統(tǒng)稱。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或批準犯罪活動的單位領導人員,通常情況下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決定作用的單位領導人,不能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主管人員。有的單位領導人官僚主義、玩忽職守或被壞人蒙蔽、受騙上當,應負黨紀、行政責任,甚至要負玩忽職守或其他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但不應承擔行賄犯罪的刑事責任。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指直接實施、積極參加犯罪活動,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單位行賄罪,往往不是靠一、二個自然人的行為來完成,其涉及的人員可能較多,其中有的人確實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對或可能有問題,但懾于權力而實施了行賄行為,對這些人員應與“直接責任人員”區(qū)別開來。在單位行賄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責任人員都負有同等的責任。這種犯罪雖然也是自然人實施的一種有組織的犯罪,但它與傳統(tǒng)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有較大的區(qū)別。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員那樣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據(jù)他們在單位行賄犯罪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為主要和次要責任人員。對于確定直接責任人員的主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職權的大小。職責權限越大,應負的責任也就越大。(2)因果關系的形式。在因果關系鎖鏈中,起支配作用的行為人負主要作用。(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動出謀劃策、積極實施者,所擔負的責任相對要重。此外,在給單位行賄罪實施刑罰過程中,不能忽視非刑罰方法的運用,對行賄所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應予追繳或取消,不讓犯罪者在經濟上占到便宜。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區(qū)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二: 一是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占有。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后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法律客觀:單位受賄罪作為犯罪,始見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單位為謀取非法利益收受賄賂數(shù)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的,除沒收全部財物外,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追究受賄罪的刑事責任。”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通過立法正式確立了單位受賄罪:“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進一步完善了對單位受賄罪的規(guī)定。【構成要件】單位受賄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有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刑法中人一般指“自然人”,并不指“法人”,則單位犯罪沒有共犯。這種觀點是片面的,我國刑法在總則第30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人民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雖然沒有對單位共同犯罪作出單獨的規(guī)定。但刑法理論普遍認為,二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個單位與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構成某些犯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單位受賄中共同犯罪是客觀存在的。單位受賄罪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犯罪主體必須是一個單位與另外一個以上的單位或者自然人。在單位受賄罪共同犯罪中,作為主犯的單位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而對作為從犯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主體資格并無特別限制,只要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可。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單位(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共同犯罪行為并不完全是相同的犯罪行為,還包括對犯罪行為的分工和合作。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是為他人謀利和收取財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參與單位受賄行為的單位(自然人)必然有其中一種行為。而這種犯罪行為指向的客體必然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三、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受賄故意。單位受賄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反映的是單位的意志,但表現(xiàn)卻是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的意志。另外,在構成單位受賄共犯的單位之間,往往存在著業(yè)務、人事或經濟上的制約關系,從犯單位的意志往往會受到主犯單位意志的影響,甚至有時倆者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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