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得知,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其它相關法律規定。
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模板
××××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你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如下:
1、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權利
在接受訊問時,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以獲得從寬處理,并可以選擇適用速裁或者簡易程序。
你在接受傳喚或者訊問時,有權要求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你自愿認罪認罰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2、辯護及獲得法律援助、法律幫助的權利
你有權為自己辯護,也可以委托辯護人為你辯護。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在此期間你要求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你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指定的人員轉達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你及你的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如果你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你提供辯護,由值班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你有權約見值班律師。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
你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如果你是聾、啞人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公安機關應當為你聘請通曉聾、啞手勢或者當地通用語言文字且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為你提供翻譯。
4、申請回避的權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認為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偵查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或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或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公安機關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5、核對筆錄、訊問知情、親筆書寫供詞和不回答無關問題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給你核對。如果你沒有閱讀能力,偵查人員應當向你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你有權要求補充或改正。沒有錯誤,你應當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
如果公安機關對訊問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偵查人員應當向你告知。
如果你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偵查人員應當準許。
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你可以不回答。
6、知悉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公安機關應當向你告知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
對于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你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7、申請變更及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于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你的認罪認罰情況,會作為社會危險性因素予以考慮。
如果你被羈押,有權申請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8、申訴或者控告的權利
你有權對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你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9、接受檢查、搜查的義務
你應當接受為確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狀態而進行的人身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跡、尿液等生物樣本。
如果你拒絕,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如果你是女性,檢查你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你應當接受偵查人員為收集犯罪證據而進行的搜查。
本人已閱讀并完全理解上述權利義務告知書,并由本人簽署后附卷留存。
簽名:
年月日
說明:
本樣式供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時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1、首先,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這也是當事人家屬最為看重的一個權利。很多家屬委托律師之后,最急切的就是讓律師會見到關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在里面的情況,是否受苦,情緒如何等。
而實際上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做以上工作外,更多的是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如果案件情況有模糊或相反的情況,可讓當事人詳細陳述,以便律師可在外尋找對其有利的證據。
否則等到公安機關一定案,那么以后想要更改可能會非常困難。另外,辯護律師還可告知當事人享有的各項權利,如核實筆錄以后再簽字的權利,以及在監室里如何自我保護的辦法等。
這些在律師看來很簡單的問題,有時候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卻起到無法預計的作用。
2、其次,辦理取保候審
在國內,對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來說,羈押是原則,取保候審是例外。因此很多當事人家屬特別渴望的能夠享受到這個例外。
3、和辦案機關溝通
很多情況下,辦案機關都不愿意直接和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溝通,對于一些重刑犯,如果實話實說,家屬會有太大的反應,所以很多時候辦案人員會敷衍家屬幾句,以讓他們寬心。
而辯護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之前或之后都可以向辦案機關去了解情況,并將所了解到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或線索與辦案機關溝通。一般辦案機關都還是比較尊重律師的意見的。
4、代理申訴控告
對于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辯護律師可以為其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受侵害可能來自于人身,也可能來自于財產。
對于人身受到傷害的,辯護律師可及時的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對于財產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簽署授權委托書。辯護律師可代為領取其被扣押在辦案機關的財物。
5、提交辯護意見
辯護綠絲在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況之后,可將自己的法律意見書寫成書面材料提交給辦案機關,就像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交辯護意見,審判階段提交辯護詞一樣,這些書面材料還是很有必要的。
當然除了這些材料,還可以提交申訴控告材料,取保候審申請書,調查取證申請書等。這些書面材料一方面是記錄律師辯護過程的一個記錄,另一方面,放到卷宗中,日后也會成為案件審查的依據。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二十一條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三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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