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職業病的鑒定流程如下,當事人要向醫療衛生機構,作出診斷的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職業病鑒定的申請。職業病的診斷鑒定機構在接到當事人的職業病鑒定申請后,應該要對當事人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復核。當事人也可以委托關于職業病診斷的鑒定選聘專家,組成一個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最后再出具鑒定證書。
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提交:1、職業史、既往史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4、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備的有關資料。
自己可以申請職業病鑒定嗎
法律客觀:
導讀——職業病診斷是醫師根據職業危害因素對患者身體的損害程度,按照國家制訂的職業病診斷標準作出的診斷,是一種憑著醫生的主觀判斷做出的結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誤診、漏診的問題。當你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時,作為當事人(患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天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鑒定。而且《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15天內,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國家衛生部門不設職業病鑒定機構,不受理職業病的鑒定申請。為使能順利辦理申請職業病鑒定,請記得攜帶已領取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如何申請職業病鑒定:職業病診斷是醫師根據職業危害因素對患者身體的損害程度,按照國家制訂的職業病診斷標準作出的診斷,是一種憑著醫生的主觀判斷做出的結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誤診、漏診的問題。當你對職業病的診斷有異議時,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作為當事人(患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天內,向做出診斷的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鑒定。而且《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15天內,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國家衛生部門不設職業病鑒定機構,不受理職業病的鑒定申請。為使能順利辦理申請職業病鑒定,請記得攜帶已領取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患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職業史和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資料。這些資料是職業病鑒定過程中專家需要查
職業肺病鑒定程序
職業肺病鑒定程序如下:
1、職業病申請提交:職工可以申請提交職業病診斷申接觸情況、臨床表現和就診情況、申請診斷職業病種類。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
2、申請職業病鑒定的材料:職工申請職業病鑒定的材料包括: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塵肺病診斷申請者需提供相隔六個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所有材料應加蓋提供材料單位公章,說明材料屬實;
3、職業病診斷受理通知:職業病鑒定機構如符合受理條件可受理立案并發出《職業病診斷受理通知書》;
4、職業病診斷討論:在職業病鑒定過程中,應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診斷過程如實記錄;
5、職業病結論形成:最后,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名;
6、職業病鑒定公布:職業病診斷書根據診斷結論制作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7、職業病診斷異議: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當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4、其他有關資料。
綜上所述。職業病與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息息相關,為了自己身體的健康著想,職工需要了解清楚職業病的鑒定流程,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診斷結論。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四十條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應當由當事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鑒定需要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相關專業專家作為鑒定委員會成員,并有表決權。
怎樣申請職業病鑒定
【法律分析】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職業病申請鑒定程序為:1、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鑒定機構進行診斷;2、提交用人單位、勞動者本人相關信息,過往病史和職業健康檢查等材料;3、由該機構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職業醫師集體診斷;4、鑒定后發放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對診斷報告不服的,可以向設區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局申請進行職業病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三)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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