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較大”: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
“數額巨大”: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在三百萬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較大”: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數額巨大”: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在三百萬元以上。
拓展資料:
案例:
河池一鄉鎮人員貪污征地補償款213萬元,數額巨大獲刑
2017年7月17日,廣西河池市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洛陽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原工作人員梁某貪污、挪用征地補償款達213萬元一案,在環江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宣判。
2012年3月,河池市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成立了中緬天然氣管道工程項目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建設指揮部”),成立洛陽鎮征地拆遷工作組,梁某及其他工作人員任組員。
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間,建設指揮部共分11次下撥征地拆遷補償費進入洛陽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賬戶。
據悉,梁某在經手兌現征地補償費時,未兌現補償款給被征地的農戶、村屯集體,自行制作了虛假的中國農業銀行“主辦行中間業務交易成功明細表”,利用環江縣農業銀行洛陽分理處的業務員不遵守制度之機,加蓋了業務辦訖印章后入賬,從而侵吞征地補償款人民幣1494558.54元,挪用征地補償款共計55096.72元。
同時,梁某任職洛陽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期間,該所將辦公樓的部分房屋及辦公樓旁的部分空閑地出租。梁會在收取得租金49800.00元后,將單位租金占為已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中緬天然氣管道工程、華金公路、洛陽污水廠項目的兌現征地拆遷補償款工作中,采取制作虛假的材料入賬,將征地拆遷補償款1996709.16元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據了解,被告人梁某將部分征地拆遷補償款提現后不予兌現給被征地農戶和集體,而將該款項109147.07元挪為己用,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同時,在收取群眾建房稅費、開墾費及洛陽鎮國土所出租空閑地、房屋所得租金時,被告人梁某未將收取所得款項133855元存入對公賬戶,而是據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梁某貪污數額合計達2130564.16元,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于案發后退還贓款15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犯罪所得的其余贓款,將依法繼續追繳。
經一審宣判判決:
一、被告人梁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二、被告人梁某退還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梁某犯罪所得人民幣2089711.2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人民網-河池一鄉鎮人員貪污征地補償款213萬元獲刑
收賄賂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可以立案,構成行賄罪。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1、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次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于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1、主體不同。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
2、一般來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但是受賄罪主體的范圍要更廣,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3、主觀方面不同。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如果是單位成員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把財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受賄罪處理。
4、客觀方面不同,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
5、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中收受的財物歸受賄人個人占有。
6、單位受賄罪中,不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受賄罪中,要求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
7、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法律分析】:非國家工作人員缺粗賄賂罪立案標準:5000元以上,可以判刑。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賄賂罪的犯罪對象是 “賄賂”,現行刑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介紹賄賂禪段罪在主觀方面屬于故意,即明知是在為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溝通關系、引薦、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刑法》有關介紹賄賂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賄賂罪的犯罪對象是 “賄賂”,現行刑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賀扮譽財物,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于故意,即明知是在為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溝通關系、引薦、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刑法》有關介紹賄賂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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