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范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系,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的秩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量刑數額是: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是非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是非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犯本罪應當判處拘役或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判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對于單位犯本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相應的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負責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個人或者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