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以下類型毒品視情節最高可以被判處死刑:
一、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苯丙胺類毒品100克以上、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千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嗎啡100克以上、度冷丁250克以上;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以上。
二、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我國對販賣毒品的行為是嚴厲打擊的,只要行為人有販賣毒品的行為,那么一律追究刑事責任。而這里就要區分販賣毒品的類型以及數額,然后才能對犯罪分子進行量刑處罰。法律當中只規定了販賣毒品達到一定數量的就可以判處犯罪分子死刑,而不是必須判處死刑。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毒品,其販毒數量不同會導致具體的量刑標準不同,也就是說具體的死刑標準也是不一樣的。
毒品犯罪類型如下:
一、消費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
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2、強迫他人吸毒罪;
3、容留他人吸毒罪;
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二、經營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2、走私制毒物品罪;
3、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5、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三、持有型毒品犯罪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破壞禁毒活動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3、洗錢罪。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種類不同而異,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一、鴉片1000克以上;
二、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四、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五、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六、嗎啡一百克以上;
七、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八、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九、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十、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販毒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一、三年以下:
1、販賣鴉片不滿200克;
2、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
3、販賣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販賣鴉片140克至200克;
2、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販賣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4、國家工作人員販賣毒品;
5、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6、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販賣鴉片200克至1000克;
2、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販賣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4)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6)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8)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四、十五年、無期、死刑:
1、販賣鴉片1000克以上;
2、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販賣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嗎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6)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4、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5、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7、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為四檔,分別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無期、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賣毒品犯罪的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
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第一,販賣的物品必須是毒品,根據刑法第357條的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二,販賣毒品的客觀行為是指有償轉讓毒品的行為,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
二、主觀責任形式
販賣毒品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販賣毒品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眾健康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1、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毒品,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行為對象是毒品,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騙他人說是毒品以獲取利益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以詐騙罪論處;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是毒品,不論其是否認知毒品的名稱、化學成分、效用等具體性質都認定為構成本罪。
2、對毒品種類產生錯誤認識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不同種類的毒品都危害公眾健康,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犯罪的是毒品,即使其對毒品種類的具體認知錯誤,也認定為構成本罪。
3、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販賣毒品行為的,構成本罪。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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