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 不正當利益 ,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的規定,“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 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 者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的規定,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 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所謂“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是指個人行賄數額達到10萬元的80%以上,即8萬元以上。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所謂非法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只要行賄個人或者單位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個人 對單位行賄 數額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行賄個人或者單位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只要個人對單位行賄數額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更多更大的不正當利益,并且嚴重影響了黨政領導的形象,嚴重影響了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形象和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因此,向上述對象行賄,只要行賄數額累計個人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達到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賄行為如果給國家、社會造成重大損失,且對單位行賄數額累計個人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達到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本罪的構成 對 單位行賄罪 ,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賄賂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個人或者單位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實施了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賄賂單位既可以用金錢,也可以用物品。但在收取回扣、手續費的情況下,行賄的方式則表現為金錢。這些費用,不是依法獲取的。如果是依法提取的手續費、回扣,則 不構成犯罪 。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此罪。犯罪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至于犯罪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特別是要把對單位行賄和正常的饋贈行為區分開來。單位行賄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的非法利益,是一種錢權交易;而向親戚、朋友、同學的單 位饋贈的行為,是為了加深感情和友誼,表禮致意。對單位行賄一般是以隱蔽的方式進行, 往往是“以禮代賄”,賄賂物的數額比較大;而對單位饋贈的財物一般都比較小,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 2.本罪與單位行賄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個人和單 位均可成為犯罪主體,后者只有單位才具有主體資格。(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行賄對象 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后者的犯罪對象主要是 國家工作人員 , 也包括向非國有單位行賄。 (五)本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391條的規定,犯 對單位行賄罪 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 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 本罪處罰。至于罰金的具體數額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單位的實際支付能力等因素決定。
法律客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5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相關規定, 對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如下:1、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情節嚴重或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情節特別嚴重或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犯罪較輕的且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6、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7、情節嚴重或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8、情節特別嚴重或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9、單位犯前款罪會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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