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個人
個人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0萬元以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單位
單位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于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貨幣資金或有價證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根據我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從事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時,不僅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還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如果上述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眾存款,或者不得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的行為。主要分兩大類:其一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即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二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即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非法集資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況的,應當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征:
1、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如未經批準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非法集資的主要危害一是擾亂了社會市場經濟秩序,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2、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群眾資金后,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3、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非法集資是非常嚴重的法律問題,作為公民應當了解其中的判案標準。只要金額高達20萬元以上就已經屬于非法集資,不管個人或集體處于什么目的進行這樣的犯罪行為,這都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個人財產和國家財產不可分割,所以非法集資是嚴格禁止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