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文物罪立案標準: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以上文物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 走私文物罪,是指單位或個人違反海關法規和文物保護法規,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為。
法律客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應予以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151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4)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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