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屬于重大立功的具體情形有:
1、犯罪分子揭發他人重大罪行,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動的;協助司法機關輯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突出表現的。
2、附帶指出,前面所說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等情況。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是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話,那法官在最后量刑的時候就是要考慮到的,畢竟這屬于法定的量刑情節。雖然要區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但至少都是要對。
二、立功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的,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三、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怎么處罰
根據《刑法》第68條的規定,對于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應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別予以從寬處罰: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里所說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并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并據以偵破的案件屬于一般案件等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里所說的“重大立功”,是指經犯罪分子揭發并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并據以偵破了重大案件,等等。
重大立功的情形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等。
《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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