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假釋的法定實質條件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法律客觀:《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的適用條件如下:
1、對象條件: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無再犯罪危險,才可以假釋。
3、限制條件: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型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
4、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適用假釋。
假釋的法定程序如下: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鑒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4、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撤銷假釋的條件有:
1、重新犯罪的撤銷。
(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是指實施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
(2)假釋后又犯新罪的,不論故意或過失,輕罪或重罪,也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一律撤銷假釋。若新罪過了追訴時效,應當撤銷假釋,但不數罪并罰;若新罪未過追訴時效,就應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對于新罪實施于假釋考驗期內,也被發現于考驗期內,但新罪已過追訴時效的情況,也應撤銷假釋,但不數罪并罰。
2、漏罪的撤銷。
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這是我國刑法首次把漏罪作為撤銷假釋的條件。司法實踐中,對于發現漏罪的,一般都是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但具體適用時應當注意兩點:
(1)漏罪是什么性質,輕重如何,需不需判刑,需判何種刑,均不是所考慮的內容,但漏罪必須被發現于假釋考驗期且未過追訴時效;過追訴時效的,撤銷假釋但不數罪并罰。
(2)漏罪被發現于假釋考驗期滿以后,不論漏罪過沒過追訴時效,均不能撤銷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三十四條
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以內作出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以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以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以內作出裁定。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減刑,由社區矯正執行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減刑建議書后三十日以內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型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根據《刑法》
第八十一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對下列罪犯適用假釋時可以依法從寬掌握:
(一)過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
(三)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罪犯;
(四)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假釋后生活確有著落的老年罪犯、患嚴重疾病罪犯或者身體殘疾罪犯;
(五)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特別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從寬假釋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
第二十七條對于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
第二十八條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對一次減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決定假釋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罪犯減刑后余刑不足二年,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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