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可以
“ 可以的,不過具體看案情。”
一,是否明知?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試試犯罪是如醉的前提之一,明知是主觀心態,并且要用外在表現來證明,并且還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標準。
1、證明明知
一般以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電子證據等證據材料綜合分析,查驗其是否承認,有無他人指證,客觀證據能否反映其主觀心態,全案證據結合起來是否能夠排除其辯解。
包括行為人提供的技術、服務,自身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是否接受他人指使、安排、指揮,有無酬勞、好處費,一對一還是一對多,對他人犯罪情況了解程度,根據常識或行業規范能否判斷被幫助者是否從事犯罪行為,上游犯罪是否證成,對平臺上充斥的非法信息、維權、投訴、舉報如何處理等等。
2、推定明知
《2019解釋》規定了七種推定主觀明知的情形,《2021意見》還舉例了一種其他情形。
對此可搜集有利證據:
(1)監管部門以何種形式告知,告知有無送達;
(2)有無監管義務、監管能力,義務來源為法定義務還是行業規范,接舉報后有無采取一定措施;
(3)了解行業一般交易規則,判斷交易價格和方式是否明顯異常;
(4)技術支持、幫助行為可否為正常社會生活所需,有無存在的合理基礎;
(5)日常工作有無加密通信需要,是否出于逃避監管、規避調查目的而采取隱蔽手段;
(6)是否明知他人因涉嫌犯罪而逃避監管、規避調查等等,核心在于為異常行為尋找合理支持。
3、辯護思路
實踐中,沒有“明知”的辯解理由有以下幾種:
提供技術、服務的中立幫助行為,從自身經歷或行業規范來看,對什么人會將技術或服務用來犯罪不知情;面向客戶的不特定性,沒有同客戶有更多的交流,只是搭建技術或平臺,以一般人的視角難以判斷出客戶從事的行為具有非法性;提供的服務行為有明確的交易對價,費用正常,交易行為符合市場要求,沒有其他獲利渠道;
公司職員內部正常履職,沒有額外報酬,缺乏犯罪認識,欠缺認識犯罪所需的必要知識,沒有認識到自身業務的非法性。
因此,要充分把握“明知”認定規則,分析證據材料能否證實行為人的“明知”,審核其“辯解”是否難以反駁,將辯護做到有的放矢。
二,被幫助行為是否構罪?
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也 是入罪前提之一。該行為要達到該罪名的入罪門檻,且證據充分的標準。
1、入罪門檻
幫信罪針對的被幫助對象往往是一對多的情況。如果眾多被幫助對象的實行行為尚未都能達到犯罪程度,個體行為的危害性不符合標準的,比如未能達到犯罪數額或情節要求,那么幫助者能否構成犯罪。
2、證據充分
被幫助者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幫信罪當然不能成立。因為,被幫助者是否犯罪查證不清的,幫助者是否幫助他人犯罪同樣處于尚未查證屬實的境況。
3、例外情況
《2019解釋》也規定了例外規則,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但有兩種情況不得適用例外規則:
(1)對于幫助少數或單個對象的,仍要以被幫助對象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查證被幫助對象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也不構成本罪;
(2)被幫助對象實施的必須是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如果僅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也不可適用該規則。
4、辯護思路
對上游行為全面研判,上游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自然脫罪。慎重把握例外規則的適用條件。幫助單個或少數的,全部上游行為均須具有刑事違法性;幫助對象眾多的,亦須排除上游行為僅為一般違法的部分。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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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辯護無罪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申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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