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據標準是什么
刑訴法證據標準是:
1、個別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是,定案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經當事人質辯;
2、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在采取緊急或臨時性措施時可適用優勢證據標準,在對部分案件事實作出臨時性認定結論時可適用合理可能性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
刑事案件證據證明標準是:
(1)客觀性。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進行的;
(2)關聯性。作為證據的客觀事實,必須同案件事實有某種聯系,能夠根據它來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實情況;
(3)合法性。只能由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辯護律師及人等依法提供。
刑事訴訟證據如何分類
刑事訴訟證據分類有: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含義;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
3、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4、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為了追究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并判處刑罰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是: 1、定案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經當事人質辯;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4、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對非法證據的糾正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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