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為:
1、未經許可經營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別的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別的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別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一、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⑴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⑵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⑶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2、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⑴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⑵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⑶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⑴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⑵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⑶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⑴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⑵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在判斷非法經營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必須要結合法律中關于此罪的立案標準來判斷,此時針對非法經營的物品不同,自然在立案標準的要求也存在一些差異。而對應體現到量刑上面,其實因為具體的犯罪情節、數額不一樣,那對行為人的處罰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標準最新規定
一、非法經營罪之刑法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之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時擾亂市場秩序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 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三、非法經營罪立案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2010年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七)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四、非法經營罪之非法買賣外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五、非法經營罪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六、非法經營罪之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相關證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第九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七、非法經營罪之非法經營煙草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 三、關于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關于共犯問題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于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 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關于一罪與數罪問題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關于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煙草制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八、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關于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十、關于鑒定問題 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鑒定工作,由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管理辦法和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 假冒偽劣煙草專用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或其委托的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根據煙草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 十一、關于煙草制品、卷煙的范圍 本紀要所稱煙草制品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紀要所稱卷煙包括散支煙和成品煙。八、非法經營罪之非法放貸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并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發放貸款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nb
冒用他人公司營業執照構成什么犯罪?
冒用他人公司營業執照構成非法經營。
盜用他人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數額達到刑事追究標準的,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不達刑事追究標準的,由工商部門給予工商行政處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擴展資料:
非法經營罪的法律依據:
根據有關規定,對于經營法違法音像制品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自1998年12月2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依據該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法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該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2010年5月7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1] 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條中規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兩高對非法經營罪的最新解釋
法律主觀:
一、非法經營罪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二條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第三條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一)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二)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四條單位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第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5、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并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等。二、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所謂專營、與賣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只能由特定部門或者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食鹽、麻醉藥品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棉花、化肥、農藥、種子等。(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3)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5)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在一些司法解釋中,也將一些行為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即對上述第(5)種行為再進一步進行具體的解釋。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相關推薦:非法經營罪屬于單位犯罪嗎非法經營罪辯護詞怎么寫2018非法經營罪與賭博罪的區別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過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違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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