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二,對死刑犯的游街示眾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受舊習慣的影響,為制造聲勢,增強法律的威懾效果,將死刑犯插上寫有姓名和罪狀的標簽,拉到繁華地區游街示眾。這種做法是對罪犯人格的侮辱,違反法律關于執行死刑不應示眾的規定。而且,這樣做容易對外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曾多次聯合發出通知,嚴禁對死刑犯游街示眾,以體現文明執法。
第三,對外國人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應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執行死刑是一項執行刑罰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即使死刑犯已經被執行死刑,后續仍然會有很多程序性工作。
死刑犯在執行槍決后,下面應該進行哪個步驟
在執行槍決的時候,每個死刑犯其實早已魂都不在身上了,幾乎都是武警戰士把死刑犯拖到死刑的執行點的位置上的。每個死刑犯穿的褲子的褲腳,都是用繩子給扎緊鎖牢了的。因為每個死刑犯別看平時都是一副天不怕地不怕不怕死的橫勁,真正到了刑場,早已經是屎尿糊了一褲子在身上!其實這些平日作惡多端兇神惡煞的死刑犯比哪個都怕死!
死刑犯拖到執行點以后,每個死刑犯都要跪下來,低下頭。有些死刑犯此時早己是一身軟骨病,總是一伏起來,又嚇得癱坐在地上。這個時候,就要稍稍等一下,等穩定情緒后,才能執行死刑。死刑犯一直兒跪下后,武警站立在死刑犯身后三米位置遠的地方,然后瞄準、再瞄準,武警聽到口令后,把槍端立最佳位置,再一次隨著指揮令聲“預備……起!……射擊……!”
死刑犯倒地后,射擊副手拿著鋒利的剪刀,把捆緊死刑犯的背后雙手的繩子給剪斷。然后法醫一一來再次驗明死刑犯有無真正斃命。法醫給每個死刑犯再次驗尸后,剩下的就是法院的來拍照,檢察院的再次確認,并按程序交接存檔。死刑犯罪惡的一生也就算是了結了。死刑犯被槍決后,由公安、法院、檢察院聯合派人現場對案犯死亡情況作記錄留檔,和現場對死者全方位拍照備案,然后等待火葬車將尸體拖去火化,至于骨灰是否保留,那是根據死刑犯親屬意見而定。
注射死刑執行的方式
隨著司法理念的進步和人權保障意識的增強,現在死刑執行的方式一般都是注射,屬于深度麻醉,相當于安樂死,因為沒有冰冷的槍口和圍觀的群眾,沒有令人畏懼的血腥和暴力,相對而言死刑犯的心理壓力會小很多,而且沒有任何痛苦,會在麻醉中自然“睡去”。
執行死刑一般都是在殯儀館進行,這主要是為了方便火化,所以法警協助法醫在執行車上將死刑犯注射完畢,通過心電、腦感應裝置確認罪犯確已死亡之后,技術部門工作人員會拍照固定,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執行法官、臨場監督檢察官、法警、法醫、書記員都會簽字確認,待之后附卷備查。
然后殯儀館工作人員會將尸體轉運至焚尸爐,然后在執行法官和臨場監督檢察官的監督下投送至焚尸爐,至此現場執行任務結束。執行法官會通知罪犯親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對于不適用火化的少數民族罪犯,則會通知領取尸體。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同時記錄在案。
同時,執行法官會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在案發地附近及人民法院公示欄張貼執行死刑布告,對罪犯的犯罪事實、所涉罪名、案件審理情況、執行死刑情況廣而告之,以震懾違法犯罪分子,教育廣大人民群眾。
最后,執行法官會撰寫執行死刑報告,連同罪犯被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一起于十五日內通過機要方式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無情的,多行不義必自斃。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
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