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會判刑。但是可以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害,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犯罪預備階段,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主觀惡性不大,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于既遂犯。但對于個別預備犯,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分析:只有刑法可以對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犯罪預備沒有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 刑法 》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范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于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后來決定。 主要應考慮的情節有: 一、是犯罪預備行為是否已經完成; 二、是犯罪預備行為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結果; 三、是犯罪預備行為所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68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68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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