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時犯罪的婦女適用死刑嗎
法律主觀:
不適用 死刑 。在 羈押 期間已是孕婦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愿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不適用死刑。 《 刑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孕婦犯罪生完孩子怎么處理
孕婦犯罪生完孩子怎么處理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事訴訟法》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一周歲以內)的婦女,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而監外執行期間,要定期到當地派出所報到,匯報情況、報告行蹤,不能擅自離開執行地。如果在執行期間,再犯其他罪行或者逃跑,就要立即收監。等到這些孕婦生育完畢或者哺乳期婦女哺乳完成時,如其刑期未滿,仍將對其進行收監。而如果刑期已滿,就不用收監,辦理釋放手續后視為刑滿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 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 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 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 罪犯正在懷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解釋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解釋為: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律分析】
將懷孕婦女從因涉嫌犯罪被羈押時起至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止的期間亦視為“審判時”,在原有的解釋基礎上又邁進了一步,其精神是為了確保胎兒的生命及嬰兒的正常發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而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以及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也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均依法不適用死刑,更不能為了判處死刑而強制懷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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