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主觀:
挪用公款罪 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fā)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fā)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fā)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 違法所得 ,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shù)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shù)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三種情形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將本應歸公的資金、物品占為己有或用于其他目的,情形分為三種。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上的一項經(jīng)濟犯罪罪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一種。根據(jù)中國刑法規(guī)定,挪用公款罪共有三種情形:1.將公款或者其他財物據(jù)為己有:該情形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財物后,將其據(jù)為己有,即占為私有。2.將公款或者其他財物用于不正當用途:該情形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將本應用于公務的公款或其他財物擅自挪作他用,用于不正當目的,例如自己的生活開銷、賭博等。3.不返還公款或者其他財物:該情形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將公款或其他財物挪用后,未按時歸還或者返還不全。以上三種情形都構成了挪用公款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如果涉及較大數(shù)額的公款或者財物,可能會被認定為挪用公款罪的“特別嚴重情節(jié)”,并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
挪用公款罪與職務侵占罪有什么區(qū)別?挪用公款罪與職務侵占罪都是職務犯罪,但具體罪名和構成要件略有不同。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務人員或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將本應歸公的資金、物品占為己有或用于其他目的。而職務侵占罪則是指公務人員或者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或者私人財物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侵占的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占的是公共財物,而職務侵占罪則包括公共財物和私人財物。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務人員或其他擔任管理、監(jiān)督職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將本應歸公的資金、物品占為己有或用于其他目的,情形分為三種。具體罪名和構成要件略有不同于職務侵占罪。對于挪用公款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視情形予以不同程度的懲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分析: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guī)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二款 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guī)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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