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賠償應向什么機關申請?
簡單的是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申請行政賠償請求途徑是:\x0d\x0a1.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賠償請求人在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同時,也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復議與訴訟中間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這時,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先確定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情況下,才對行政賠償請求作出處理。這種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一起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方式就是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或稱為附帶方式。\x0d\x0a2.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缎姓V訟法》第6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边@一規定實際上從法律上確定了解決行政賠償請求的另一方式,即在雙方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沒有爭議,或者行政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或已被撤銷、變更,但對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未進行處理,或者受害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提出賠償請求時,首先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時,賠償請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單獨方式。在單獨方式中,提起訴訟前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單獨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時,經過先行程序是必須的,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x0d\x0a行政賠償請求的方式。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時,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賠償申請書。申請書必須載明以下內容:\x0d\x0a一是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或與其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代為行使請求權時,還應載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受害人的關系等事項;如果請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則申請書應當載明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則應提交原法人或組織終止的證明材料,以及賠償請求人與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的證明材料。\x0d\x0a二是具體的賠償請求。例如,是要求金錢賠償,還是返還財產等,提出的賠償請求有多項的,應分項寫清楚。\x0d\x0a三是要求行政賠償的理由和事實根據。主要是寫明行政損害行為發生的地點、時間、事實經過、造成損害程度及證明材料。如對人身造成傷害的,應提交受害人死亡證明,說明死亡原因、時間、地點等證明材料以及死者生前職業、工資、收入狀況、生前撫養人的基本情況、喪葬費開支等證明材料。
什么是行政補償
法律主觀:
行政補償,即行政損失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過程中的合法,使本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失,國家基于當事人事前或事后的協商一致,以公平合理為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規定,從經濟上、生活上或者工作上等諸方面對其所受損失予以適當補償的過程或者制度。 行政補償的范圍,是指行政主體對什么性質的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而承擔補償義務。根據我國目前行政補償制度立法和實踐,行政補償主要發生在以下一些領域:一是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補償;二是行政主體變更 行政許可 、行政計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為的補償;三是國家危險責任的補償;四是公民因保護國家財產或協助執行公務受到的損失的補償;五是行政主體限制相對人某些合法權益的補償;六是部隊軍事訓練、演習、巡邏、執勤等或戒嚴、制止騷亂、對付內亂、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以及工程興建造成部分個人、組織不應有財產損失的,甚至個別 人身傷害 的補償。具體來說,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機關為搶險救災而損害相對人利益。例如,在發生洪災時,國家為了保護大城市和大范圍內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導致一定農村或小城鎮地區被淹,這些地區的居民的財產權益必然受到重大損失。同時,國家還可能征用一定地區的個人或組織的財產用于抗洪救災。 2、行政機關合法執行公務導致相對人權益受損。例如,公安機關在追捕 犯罪嫌疑人 時使用槍械,可能誤傷好人。 3、公民因主動協助公務和見義勇為,使自己的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這類補償可能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公民主動協助公務,受益人是國家和社會,故公民為此受到的損失應當完全由國家補償;其二,公民見義勇為,受益人除了國家和社會外,通常還包括特定相對人。對于這種情形,除了國家應對見義勇為者獎勵和補償外,受益的特定相對人亦應對見義勇為者為其受到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予以適當補償。 4、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對人財產,導致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受損,行政主體都應對相對人受到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5、國家組織實施的有高度危險性的工程和相關活動致使公民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如核電站的修建和運作、化學物品的生產、運輸和存放、監獄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因各種原因使個別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種損害。 6、行政機關根據政策的需要撤銷或改變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為,導致相對人利益的損害.例如,行政機關為了改善生態或生活環境,決定提高特定地區的環境標準,為此撤銷原給相對人的某種生產或采礦許可證,相對人因此停產停業可能造成的重大財產損失,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 7、部隊軍事訓練、軍事演習導致相應地區人員和財物受損。家國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申請國家賠償的五個要求
申請國家賠償包括哪些情形?
1、違法采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以上是該解釋列舉的具體應賠償的行為,當然還包括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釋第5條也規定了另一種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比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賠償費用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金專門是針對于因國家錯誤的判決而使公民受到了不應有傷害所給出的賠償,一般這筆費用都是由國家的財政部門支付,這也是專門有人在進行管理,但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才可以和到,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把每一筆賠償金發放到受害人的手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行政賠償的方式有
行政賠償方式有三種,即財產賠償、恢復原狀和道歉賠禮。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若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法適用行政賠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賠償的方式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財產賠償,即對被損害方因行政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的部分進行補償;二是恢復原狀,即行政機關采取彌補措施或者撤銷原來的不當行政行為,將被損害方恢復到原有的合法權益狀態;三是道歉賠禮,即行政機關對被損害方進行口頭或書面道歉的方式。其中,財產賠償是最常見的一種方式,通常適用于因行政行為造成了財產損失的案件,如征地拆遷、強制決策等。恢復原狀適用于行政行為侵害了被損害方的合法權益,但通過財產賠償不可能完全彌補損失的情況,如土地使用權、房屋拆遷等。而道歉賠禮通常適用于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行為時造成了精神損害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賠償并非一定要全部采用一種方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運用。同時,對于獲得行政賠償的申請者而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申請,提供充分的證據和事實依據,并在規定期限內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賠償的標準是什么?行政賠償標準主要由被損害方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恢復原狀的費用和道歉賠禮的費用三部分組成。其中,財產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被損害方所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情況進行計算;恢復原狀的費用應當根據被損害方恢復原來合法權益所需的費用而定;道歉賠禮的費用通常比較難以量化,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酌情折扣。
行政賠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制度,適用行政賠償的方式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被損害方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申請,并向行政機關提供充分的證據和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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