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最高量刑年限為15年。
徒刑的量刑期限具體如下:
1、一般情況下的有期徒刑期限,是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2、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如果數罪的總和刑期不超過35年的,實際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符合減刑條件的,也可以減為13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包括以下:
1、長期徒刑的適用對象。長期徒刑一般適用于罪行比較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在刑法分則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重婚罪、賭博罪、侮辱國旗、國徽罪等。
無期徒刑的最少服刑期限:
無期徒刑最少服刑13年。
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可被判處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無期徒刑是徒刑的一種,審判機關以判決的形式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
無期徒刑可以減刑。在服刑期間,如果犯人認真遵守監獄規章制度,接受勞動教育改造后有悔改表現;對國家社會作出貢獻、有新的發明創造或者在重大事故、自然災害等中有立功表現等,都可以申請減刑,但無期徒刑減刑后的實際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法律分析:監獄的服刑期限一般自判決之日起開始計算,此前已經被羈押的,羈押一日抵扣一天刑期,時間采用公歷,服刑的期限與外面的算法完全一樣,沒有什么特殊之處。監獄里十二個月才算一年, 一個月一般以30天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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