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辦法:要先判斷被侵權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然后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判定被告是否有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并且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1)首先第一個最重要的是當事人要有侵權的事實。也就是說,行為人是沒有經過原著作人的批準和準許,違反了著作權法中對著作的使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而私自使用他人的作品以及表演或者其他的一些音像制品等等。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指的就是完全沒有經過作品作者的同意,也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的具體條例來對作品進行使用,這樣來使用作品是屬于私自的違法使用,也就是我國法律上面所說的 侵犯著作權 的一種行為。這種侵犯了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既可能給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帶來相關的損害,也可能給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帶來相關的損害。 (2)第二點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必須是違法性的行為。一旦著作人的作品獲得了相關的著作權,那么也就表明著其他的任何人對該作品都不可以進行侵犯,著作權在我國的法律上面是屬于一種絕對權力。如果其他人想要對已經獲得著作權的作品進行使用或者是其他用途,必須要遵守我國的著作權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當時沒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而對作品進行的使用他的行為就具有了違法性。特別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對于那些 不受著作權法 保護的作品,或者是作品沒有取得相關的著作權,或者是已經進入了公眾場合的作品,對于這些作品,其他人在進行使用的時候是不構成侵權的。 (3)第三點就是當事人必須在主觀上面是有自己的過錯。所謂主觀上面的過錯指的就是當事人內心的一個心理狀態,對于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一般的情況來講,都會有兩種情況,第一種就是故意侵權,第二種就是過失侵權,但是在我國來說,絕大多數的人都是故意侵權,也存在少部分是由過失構成的侵權行為。在進行審判的時候,當事人是由過失侵權還是故意侵權,是會對審判結果造成一定的影響的,一般的情況下,過失侵權的判決會輕于故意侵權。
法律客觀:一、概念及其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所謂著作權,也稱版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已經創作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不受侵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使我國的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基本確立。但是,《著作權法》沒有對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規定刑事制裁條款,因而不能對一些嚴重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通過追究刑事責任予以有效懲治,使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存在缺憾。有鑒于此,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該決定在我國刑事立法上首次規定了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犯罪,使我國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達到一個新的水準,因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條即根據該決定修改而成。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擁有的著作鄰接權。侵犯著作權罪即是對上述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直接侵犯,同時為了加強對著作權的管理,《著作權法》對作品范圍、著作權內容、歸屬及保護期限、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通過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保護,鼓勵人們創作和推廣智力成果的積極性,促進我國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如果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進行侵犯,其行為已不僅具有民事侵權性質,而且在嚴重情況下同時侵犯了國家和社會利益。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應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統一。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借以表現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4)美術、攝影作品;(5)電影、電視、錄像作品;(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圖書,是指作品經出版者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處理并排版、印刷、裝訂后予以發行的書刊出版物。錄音錄像制品,是指任何有聲音的原始錄制品或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是指自己或請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術作品。如果侵犯的對象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則不構成本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征。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制作成圖書并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制作者即制作錄音錄像制品的人,由于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制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制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并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制作并出售”或“為出售而制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準和未經國家批準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復制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二、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1、復制、出版或制作行為有無合法根據,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的重要標準。合法的復制、出版或制作行為包括:(1)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包括:A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B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間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C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D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E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F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G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H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J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K作品超過權利保護期的。另外,將己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或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凡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在法律限定范圍使用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司法實踐中,在查處侵犯著作權罪時,應注意掌握《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權人及其權利、著作權歸屬、權利的保護期、權利的限制等規定,分清侵犯著作權和合法使用作品的界限,以準確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保護著作權人、合法使用人等的合法權益。2、要注意掌握數額標準,正確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沒有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并不嚴重的,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這里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1)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l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內容,是區分侵犯著作權行為屬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性質的具體標準,應注意掌握。(二)本罪與生產偽劣產品罪的界限兩者在犯罪對象上不同,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對象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精神文化產品,這與生產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不同。生產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是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產品,這些產品一般為生產、生活資料用品。三、處罰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制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影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根據以上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己模仿和欣賞都沒關系,但是不要用來賺錢,更不要直接署原作者的名字,這是直接的侵權,意圖太明顯了。由于畫作的原作價值遠遠高于仿品,因此,臨摹不署作者名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大量生產,一般不會造成太大問題。
誰知道怎么才算是侵犯版權行為呢?正常常見的侵犯版權的行為有:
將他人創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樣或經過改換面目,以自己的名義發表;
未經創作集體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將集體創作或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
未參與創作,強行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他人創作的作品上署名;
未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擅自發表其未發表過的作品;
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對其作品作實質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損作者聲譽的改動;繼續傳播作者已經公開宣告收回的作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以復制、出版、表演、錄制、改編、翻譯等方式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或不支付合理報酬;等等。有的版權法還規定,以他人的名義發表自己的作品,仿冒他人的作品,或進口和銷售侵權復制品,也構成侵犯版權。
哪些行為是特殊侵權行為?
核心提示: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主要有: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運用,經濟生活條件,生活方式的改變,新的損害不斷涌現,而且一些損害后果極其嚴重,如果拘泥于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適用于侵權行為的賠償原則,受害人就會得不到賠償,影響社會的安定。于是出現了特殊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 一、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特殊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或公平責任。 (二)特殊侵權行為由法律直接規定。此處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別規定和民事特別法的規定。 (三)特殊侵權行為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適用倒置原則,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四)法律對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作出嚴格規定。一般免責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加害人沒有過錯或者履行了法定義務也可能基于特別規定成為免責事由。 (五)特殊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存在分離現象。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在我國,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主要有: (一)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五)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六)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七)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你好。我是漢法網上海鄭律師。我們當年也是這么過來,自己動手寫,會有獲得的,不要偷懶才好。
侵權行為 構成侵犯著作權。小心了,別冒險。
爭取和著作權人達成協議。
簡介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違法行為 行為的違法性是的前提,給他人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的行為應當是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如果雖有損害后果,但行為是合法實施的則不構成。如工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銷毀假冒偽劣產品是其履行職責的合法行為,不構成侵權。 (二)的侵害物件是絕對權 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與債權不同,侵害的權利均是絕對權,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該權利的實現無須借助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協助。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是相對權,其實現需要他人實施一定的行為。雖然在理論上已出現了將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納入的觀點,但按照通說及現行立法,債權不能成為的物件。 (三)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 侵權人實施是其自由意識的體現,除了特殊侵權責任外,一般侵權責任都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無論行為人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其實施的行為均是其意識的自愿表達,是受其意愿控制的結果。 與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聯絡又存在顯著的區別。與犯罪行為往往會發生競合,如殺人、放火等行為既構成侵權又構成吁巳罪,因而在追究其刑事責任后,并不排斥繼續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其區別表現在,是對民事主體人身或財產權利的侵害,其后果是對受害人的補救;犯罪行為是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侵害,其結果是對行為人實施懲罰。 與違約行為雖然都是民事違法行為,但亦存在顯著區別:其一,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中的約定義務;其二,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即債權;其三,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法律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這算不算是侵權行為 這是明顯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被起訴的話是必然敗訴的
現在有很多公司個人就是以此為生的,把自己創作的圖片傳送到網上,利用人們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認識淡薄,所謂愿者上鉤,發現有人侵權使用自己的作品即起訴,而且每訴必勝
當心吧
很多,主要包括人身權和物權,你自己最好看看侵權責任法,這樣你就比較明白了
法律分析:認定侵犯版權的標準如下:1、未經許可發表他人作品的;2、未經許可將合作作品當做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或者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的;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的。侵權人應該按照著作權利人實際損失賠償;難以計算實際損失的,可按照違法所得賠償;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法院根據情節,可判決五十萬以下的賠償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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