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 “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 開庭審理 時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 死刑 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可以指定: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 律師費 用的; (4)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在我國法律中,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序違法。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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