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的再審程序是這樣規定的: 1、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3、法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 違反法律規定 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主體是人民檢察院。 《 刑事訴訟法 》第254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 檢察院抗訴 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 證據 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中的 申訴 ,是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一、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指令下級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具體來講有這樣3個條件要求: 1、只能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2、生效判決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分工是這樣的,判決確有錯誤首先由院長認定,院長認為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根據院長的提交,對案件進行討論,以決定是否確有錯誤,是否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那么簡單說,院長有發現權,有提交權但沒有最終決定權,審判委員會沒有直接對案件進行討論的權力,但審判委員會有決定權。 3、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認為確有錯誤需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加以糾正,只能夠作出本院再審的決定,不能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因為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原來是 一審 就按一審程序,原來是 二審 就按 二審程序 ,所以如果允許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就會發生一審法院按二審程序審理案件的荒謬現象。 二、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當事人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如下: (一)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對于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 代理 人,可以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四)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 證據 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 貪污 、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民事訴訟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有三種方式: 1、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地方人民法院或者下級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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