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
上訴人: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被上訴人: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上訴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 ) 刑 字第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發回重審)。
上訴事實及理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 ,嚴重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 條之規定,
請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文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漢族,住址:XXXXX。電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漢族,住址:XXXXXX。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支付原告人醫療費XX元;護理費XX元;誤工費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XX元;營養費XX元;殘疾賠償金XX元(X級傷殘);撫養費XX元;共計XXX元;
2.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原告人XX財產毀損費XX元。 事實與理由:
XXXX年X月XX日上午X時許,在XXX,被告人XXX因XX與XX發生口角,被告人即上前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被告人XX在打架時持刀將XXX捅傷,致使原告人XXX創傷性濕肺、右側胸腔積液、全身多處刀刺傷(前胸、后背、左上臂、右腹股溝、右手),經鑒定為輕傷。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在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望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上述被告人賠償原告人的物質損失,判如所請。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分析:上訴人:沙某,男,漢族,xxx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蘇常州市,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xxx)小店刑初字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
xxx年4月22日14時30分許,上訴人沙某并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xx,但是,隨后就被受害人李xx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上訴人認為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為割裂開,對于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為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xx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被告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沒有絲毫體現。
二、一審判決沒有體現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后果;沒有前科,在校表現良好;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復,也沒有避重就輕;真誠悔過,且在事后上訴人也被李xx糾集的數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在還沒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當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關懷,但是一審判決沒有任何遵循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2.上訴人愿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對上訴人輕判。
三、一審判決認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對上訴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上訴狀內容一般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時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下面和我一起來看下吧!
刑事上訴狀格式【1】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證號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橋龍鄉正龍街XX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
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
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
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
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 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92.50%,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
趙清松20xx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
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清松去支撐。
(2)上訴人趙XX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和愿意積極賠付相關民事損失的悔罪表現,
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XX從寬處罰。
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10月8日
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 ,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 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 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
上訴人開始只是丁 的一個司機,后被丁 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
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 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
至今為止,上訴人為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
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上訴狀格式和范文【3】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這是制作刑事上訴狀的法律依據。
刑事上訴狀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組成。
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是該文書的核心內容,亦可稱為正文部分。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刑事上訴狀”,比正文字體大一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自訴案件,提出上訴的一方當事人稱為上訴人,對方當事人稱為被上訴人,分別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
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并在土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后面用括號注明其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自訴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
一案有多名被告人的,未提出上訴的寫為“原審被告人” 第二,公訴案件,只有L訴人,不能把人民檢察院列為被上訴人。
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法與自訴案件上訴人相同。
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上訴人仍列自訴人或被告人,寫明其基本情況。
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寫法與上訴人相同。
第四,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應把被告人列為上訴人,寫明其基本情況;
下一欄寫代為上訴人的基本情況,代為上訴人為律師的,只寫其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和法律職務;代為上訴人為近親屬的,
其基本情況寫法與上訴人相同,并表明與被告人的關系。
3.上訴事由。
是一段承上啟下的過渡性文字,在最高人民法院格式空白處,根據實際清況填寫適當文字。
(二)上訴請求
即上訴人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制作時應根據一審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上訴請求。
如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定罪量刑均持否定的態度,要求上訴審法院依法審理,進行改判,
則上訴請求可表述為:“請求撤銷xxx人民法院xxx x年xx月xx日(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
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根本不存在,則上訴請求可表述為:“請求撤銷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 日(XXX 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三)上訴理由
要圍繞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分析論證,闡明上訴理由,以實現上訴請求。
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認定犯罪事實存在問題,上訴狀首先要就犯罪事實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辯駁,以澄清事實,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
二是定性存在問題,上訴狀要抓住定
性定罪方面存在的問題,以求定性準確,定罪恰當,罪刑相當。
三是量刑存在問題,比如一審判決沒有依法正確量刑,存在量刑畸重的現象,或者忽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和條件,
上訴狀就應針對量刑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闡明觀點。
四是訴訟程序存在問題,一審法院的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判的,上訴理由就要闡明原審判決違反程序法之處。
制作上訴理由時要以精練的語言將一審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問題概括成幾個觀點,然后據理駁斥。
(四)尾部
包括以下內容:文書送達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名稱;本訴狀副本的份數;上訴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上訴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原審人
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
上訴人 一案,于 年 月 日收到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刑事 ,現因不服該 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上 訴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范例】季xx搶劫一案刑事上訴狀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xx,男,1981年2月1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高中文化,xx縣xx廠職工,原住xx省 xx縣xx鎮xx村x號,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x月xx日(2001)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x月x x日(2001) 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死緩。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
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自首情節未加認定于法不合。
上訴人被公安機關詢問,僅僅是因為上訴人在案前與被害人有聯系,公安機關只是把上訴人叫去詢問一些情況,并未掌握上訴人的犯罪罪行。
上訴人在被詢問時當即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動交出劫得的手機、現金等物。
此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以自首論。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身上攜帶有贓物,無法抵賴而被迫交代罪行,與事實不符。
公安機關不可能對詢問對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訴人主動供述罪行,公安機關怎么可能知道上訴人隨身攜帶有贓款贓物了否定自首情節的存在,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合。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啞鈴壓住被害人頸部,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斷上訴人手段兇殘,后果嚴重,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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