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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投案自首怎樣規定(自首的認定司法解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08 02:22:15

自首的量刑有什么原則

對于自首和立功的罪犯,我國一般都是會酌情進行處理。而法律中對自首和立功的具體情形規定不一樣,不過實際的量刑原則上卻是差不多的。那到底這個立功自首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呢?不同的省市關于自首的量刑也有詳細的規定,下文中就請大家跟隨小編一起進行了解吧。
一、自首的量刑原則是什么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自首處罰的一般規定。應當注意,我國刑法對自首采取的是相對從寬原則而非絕對從寬原則。絕對從寬原則是指應當從寬,而相對從寬原則是指可以從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況下都要予以人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個別情況下,犯罪分子罪大惡極,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是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處罰的根據的,就可以不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較輕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處罰。這里的犯罪較輕,刑法沒有規定法定標準。我國刑法通論認為,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視為較輕之罪,否則就是較重之罪
二、河北省關于自首的量刑細則
對于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5、被告人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6、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減輕處罰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應該清楚自首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吧,這屬于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因而訴訟過程中也有不少辯護律師會往這方面辯護,畢竟認定構成自首或者立功,對罪犯來講都是很有利的事情,即使最后還是會受到處罰,不過也會適當的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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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認定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三)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所謂“還未掌握”,是指司法機關尚不知道犯罪發生,或者雖然知道犯罪發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誰以及雖有個別線索或證據使司法機關對某人產生懷疑,但還不足以據此將其確定為犯罪嫌疑人。

2、從訴訟的角度講,這里的“還未掌握”實際上是指“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司法機關掌握案件的線索和證據能否確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斷罪行被掌握與否的重要標準。

3、 “還未掌握”與“已經掌握”界限不清時,應當疑罪從輕,即認定為“還未掌握”?!耙颜莆盏淖镄小北仨毷且勒辗梢幎嫵煞缸锏男袨?。根據我國第12條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是否屬于“罪行”必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認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不予認定或宣告無罪的,盡管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已經掌握并作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偵查和批捕起訴,也不屬于“已掌握的罪行”。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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