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節,簡稱酌定情節,它雖然不是 刑法 明文規定的情節,但對量刑仍然起著重要影響作用。根據司法實踐,對于酌定量刑情節有哪些的回答如下: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為 犯罪構成 要件要素(行為)時,不是量刑情節;故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于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殘酷、野蠻程度,直接說明罪行的輕重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殺人、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說明罪行的輕重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罪行就重于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對象。在刑法沒有將特定對象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的具體差別,反映罪行的輕重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例如,一般來說, 盜竊 救災、搶險款物的罪行就重于盜竊一般公私財物,量刑時應區別對待。 4.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說明罪行的輕重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例如,同是隱匿、毀棄他人信件,其隱匿、毀棄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應有所不同。 5.犯罪的動機。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說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于義憤殺人,有的是因為奸情殺人,其所反映的可譴責性程度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6.犯罪后的態度。犯罪后的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有的人犯罪后卻負隅頑抗,隱匿贓物,要挾被害人,這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改造的難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時必須區別對待。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既不是定罪的根據,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系的一貫表現,卻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因為這種因素也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例如,兩個盜竊相同數額財物的罪犯,一個平時經常有小偷小摸行為,一個沒有不良表現,對于前者的量刑就可能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參見刑法第100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后又犯罪的,說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為嚴重,理當成為酌定量刑情節。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分析: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本身明文規定,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脅迫犯罪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教唆脅迫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等等。酌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未明文規定,但出于司法經驗人之常情等調整量刑的情節,如因無錢治病而盜竊的從輕處罰,作案手段卑鄙的從重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只能從輕從重,不能減輕加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第四款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本身明文規定,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脅迫犯罪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教唆脅迫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等等。酌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未明文規定,但出于司法經驗人之常情等調整量刑的情節,如因無錢治病而盜竊的從輕處罰,作案手段卑鄙的從重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只能從輕從重,不能減輕加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第四款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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