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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有哪些分類(八大罪刑事責任年齡)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08 06:17:05

刑事責任年齡劃分標準

法律分析: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為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2周歲的人,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已滿幾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幾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我國現行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參考了國外立法例,同時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又具有我國自己的特點。其規定根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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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滿14周歲的人,由于身心發育未成熟,他們幼稚無知,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展尚不完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對他們的危害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對某些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的人,智力、體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已經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雖有一定的辨別是非善惡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同時,由于他們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

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刑法第49條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二、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年齡的計算法律規定的年齡,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并且應自行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為單位計算實足年齡。例如,“不滿14周歲”,包括周歲生日在內,“已滿14周歲”則應從周歲生日之第二天起計算,其他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均應依此計算。有人提出責任年齡應當按全國普查用的周歲年齡對照表以公歷6月30日前、后為標準時間計算,這是不合適的。人口普查的年齡統計方法和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二者法律性質不同,決不可混為一談。還必須指出,刑事責任年齡指的是實施犯罪時的年齡,而不指破案或審判時的年齡。責任年齡的確定是刑法中的重大問題,它直接涉及到刑罰懲罰范圍,涉及到是否從輕、減輕處罰,如果某人尚未達到法定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即使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結果,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正確理解刑法關于責任年齡的規定,對于正確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待查證屬實以后再定罪量刑。

2、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犯罪主體中的刑事責任年齡,是依行為時為準還是依結果發生時為準,這涉及到對年齡的實際確定問題。在行為與結果同時的場合,對其確定一般不發生問題。但是,當行為結果不同時時,則涉及到以哪一個時間去確定其年齡的問題。這一問題之所以需要明確,是因為在有些案件中,行為時被告人尚未滿14周歲(或者未滿16周歲、18周歲)而當結果發生時,被告人卻滿了14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18周歲),在這時,如何確定其年齡,便會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刑罰輕重適用產生直接的影響。我們認為,從刑事責任年齡是為了解決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是否具有辨別、控制能力這一點上來看,應當認為,以行為時被告人的實際年齡為準去確定其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比較科學的,當然,如果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則應以這種行為狀態結束之時被告人的實際年齡去確定其刑事責任年齡。

3、跨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認定刑法對不同責任年齡犯罪、懲罰原則不一樣,對于跨年齡犯罪的認定,不能按照前后一并認定的方法去處理,而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不同的年齡時期,分別予以認定。具體來講,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滿14周歲以前和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周歲前后都實施了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凡屬于該責任年齡時期不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一律不追究或不應當一并追究刑事責任。有些案件可以作為情節考慮。

4、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1)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

(2)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對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3)緩刑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

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助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

(4)免予刑事處分(刑事處罰)的適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免予刑事處罰: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償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法律主觀:

刑事責任年齡一般包括三個階段,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要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罪的要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確定從什么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法立法中的極為重要的問題。雖然在刑法條文中關于這個問題均有明文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仍存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根據這一情況,本文從古今中外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我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入手,分析刑事立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界定的根據,結合自身工作中遇到的不宜操作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進而完善立法,使刑法更適應國情,增強可操作性。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按刑法的規定,不是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而是要受年齡的限制,年齡如果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行為人即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也不負任何刑事責任。1、我國大陸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我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以下劃分:(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凡在這一年齡段內犯罪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論犯罪的性質怎樣、罪行的輕重如何。(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同時刑法還明文規定,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一年齡段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時期。2、我國其他地區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1、我國臺灣刑法也采用“三分法”,并輔之以一些量刑的特別規定。(1)絕對不負刑事責任階段。未滿14歲人的任何行為,均不予處罰。(2)減輕責任階段。包括兩種: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滿80歲以上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3)完全責任階段。即指18歲以上人的行為,如無其他責任能力減輕事由,應處完全刑罰。3、香港也是采用“三分法”。并在處罰方式上采取了一些保護未成年人的特別做法。(1)完全無責任階段。7歲以下的兒童的任何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2)限制責任階段。指7歲以上未滿14歲的兒童,只是在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兒童有犯意,并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而且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是較為明顯的,才負一定的刑事責任。(3)完全責任階段。是指14歲以上的人犯罪的,應負完全刑事責任。但在處罰方式上,凡是被裁定犯有可判處監禁之罪的未滿18歲的罪犯,法院可判其入教導所羈留,以代替其他刑罰;如屬不準保釋而被羈押候審的,一般不送監獄而是送入教導所。4、澳門則是采用絕對的“二分法”。(1)完全無責任階段。指“未滿16歲之人,不可歸責。”(2)完全責任階段。指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我國現行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參考了國外立法例,同時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又具有我國自己的特點。其規定根據是:(1)未滿14周歲的人,由于身心發育未成熟,他們幼稚無知,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展尚不完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對他們的危害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對某些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3)已滿16周歲的人,智力、體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已經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雖有一定的辨別是非善惡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同時,由于他們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刑法第49條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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