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要依據既定的時間審理,但在實踐中如果出現一些情況造成不得不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是保司法公平、公正的一種措施,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哪些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是: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可以延期審理的情況是: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三)、除此之外,在刑事訴訟中,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因為公訴人的建議可以延期審理的情況是: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2、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3、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4、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5、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6、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7、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8、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申請延期審理申請書 申請延期審理申請書 _________人民法院: 關于_______(原告姓名或名稱)訴_________(被告姓名或名稱)......(案由)一案,貴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庭審理的通知我已收到。現因......(簡要陳述請求延期審理的理由),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______項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延期開庭審理,請貴院審查批準。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法人或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開庭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 (2)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并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鑒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3)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認為需針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作應訴準備的,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上述知識就是我對“哪些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問題進行的解答,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是不相同的,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包括當事人沒有出庭、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等。
刑事案件開庭后法院三次延期審理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規定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法律規定: 1、《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帶民事訴訟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 補充偵查完畢 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律客觀: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
法律分析:
1、延期審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2、中止審理。在審判過程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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