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的含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訴案件中的申訴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律師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當代理人。刑事訴訟中的代理可分為兩種:一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刑事代理的種類(一)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師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二)自訴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訴案件中的代理自訴案件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律師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這一規定表明,自訴案件中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是自訴人或者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包括自訴人的近親屬不能為自訴人委托代理人。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律師、自訴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自訴人的監護人或親友等,都可以充當代理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當代理人。(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是指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活動,是刑事自訴案件中訴訟代理與公訴案件中訴訟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四)申訴案件中的代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有權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為申訴。律師代為申訴,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幫助司法機關及時糾正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通過律師的法律宣傳,還可以減少無理纏訴。責任及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49條規定的精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委托人有權改變委托內容或者解除代理權,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絕代理,從而導致代理權限的變更或解除。我國律師法第29條明確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代理。代理權變更或解除,應當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管轄的人民法院。訴訟期間,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案件已經合議并作出處理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托。以上內容就是網小編為您整理的與“刑事代理”相關的一些信息。當遇到刑事訴訟時,正確認識刑事代理的含義、種類、責任與權利,這不僅是維護自己權益的有力條件,還是取得成功的關鍵。如果您還有什么疑惑,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我們將有專業人員為您解答。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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