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達到16周歲年齡的人犯罪,將負擔的是一種完全的刑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基于已滿16周歲的人一般心智和體力皆已成熟的考慮而作出的推定規定。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與上面所提不同的是,這里所應負的 刑事責任年齡 ,是相對的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也就是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僅是犯上述犯罪行為時才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里也應注意,這個年齡階段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不滿16周歲不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 監護人 加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 收養 。 6、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 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來說,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才予以刑事追責。如果小孩被控刑事罪,一旦要注意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適用,所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所以最好請專業的刑辯 律師 幫助,維護小孩子的合法權益,采用正確的方法和手段讓犯罪的小孩受到懲罰,不枉不縱。
法律客觀: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一、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被稱為未成年犯。從刑法第17條可以看出,我國對未成年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十四周歲,具有同樣規定的國家還有英國、日本、意大利、德國和韓國等。這是大多數國家的規定。但也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較低,如法國為十三周歲,印度、加拿大、希臘、荷蘭、丹麥、匈牙利為十二周歲,墨西哥為九周歲,香港和美國紐約州則規定為七周歲。各個國家根據本國的歷史傳統、人種、未成年人發育情況、教育狀況等確定本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相信都是深思熟慮之后作出的慎重選擇。如果把刑事責任年齡定得過高,則會放縱一些壞人。反之,如果把刑事責任年齡定得過低,則會造成打擊面過寬,也不符合刑罰的目的。二、我國沒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據報載,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的趨勢,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調查顯示:少年犯罪中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始發年齡最小從十歲開始,較普遍的是十二三歲。為了懲治未成年人犯罪,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待未成年犯這樣一個特殊群體,在罪與非罪之間,我們選擇非罪;在重罪與輕罪之間,我們選擇輕罪;在刑罰化與非刑罰化之間,我們選擇非刑罰化。畢竟,他們是我們幫扶的對象,他們的可塑性極強,而且有很長的路要走。何況,據有關資料顯示,中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從表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率不升反降。我國不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理由如下:1、十二、三歲的未成年人心智上還不成熟,還不具備相應的認識犯罪的條件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九年制義務教育,按小學生從六歲開始上學算起,十二、三歲的孩子在讀小學五年級和初中一年級。他們的文化水平還很低,認識能力還很弱,缺乏必要的是非觀念。他們的理解、辨別、抵制能力與復雜的社會之間還有很大的差距。未成年人的精神需要又有顯著的特征,諸如好奇心理、追求刺激、喜愛競爭性游戲等。而為了滿足這些需要,他們可以干出各種富于冒險的不計后果的魯莽行為來,甚至會做出令同伴和成年人都意想不到的事情。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就有一種游戲型犯罪。他們好似在做游戲一般,嬉打吵鬧,結果卻觸犯了刑律,造成了對社會的危害,這無疑與未成年人的精神需求有關。未成年人對滿足需要的意義缺乏理解。由于實現需要具有社會性,有些手段是社會道德和法律所不許可的,如使用暴力、欺騙和秘密竊取等手段都是違法的。但未成年人有時感到需要本來無可非議,是合理的。他們不加考慮地采取實現需要的途徑,甚至不擇手段地區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從而導致犯罪。由于我們的法制教育在這一階段尚未真正開始,很難說他們要故意實施犯罪。2、十二、三歲的未成年人意志力弱,難以抑制犯罪對犯罪故意的具體分析,我們知道,它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首先,行為人要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此為認識因素。“在承認少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該年齡的起點不應定得太低,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2]此外,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將導致的危害結果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有的未成年人雖然認識到諸如殺人傷人的行為是不對的,一旦傷害后果的發生,這也是他所不希望的,他只是想教訓一下對方而已,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想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是不容易或不可能的。3、任意擴大懲罰范圍與刑罰的目的相背離刑罰的目的之一時預防犯罪。無論是貝卡里亞、費爾巴哈、還是龍勃羅梭、菲利都主張預防犯罪。預防有可以分為個別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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