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是從什么時候算起
問題一:判刑從什么時候算起? 刑罰執行從法院判決生效時起算,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意思就是 比如判了幾年3月份至判決生效前的這段時間也算入刑期
問題二:被判刑后從什么時候開始算時間 有期徒刑從失去自由那天算起。無期徒刑,死緩的從判決那天算起。
問題三:如果判刑了,要坐牢的日期是怎么算的?是從拘留所的日期算起嗎? 從判決之日起計算,之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進行折抵刑期。
法律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問題四:判處有期徒刑 從什么時候開始算啊 是從被公安機關逮捕開始 還是在法院判刑后開始 拘留期間沖抵刑期,也就是說刑期是從拘留第一天開始計算
問題五:是從進去的那天算還是從判刑之后才開始算時間。 從被采取強制措施那天起算,也就是說,什么時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自由,就從那天開始算,無論失去自由的理由是刑事拘留(尚未定罪)、逮捕(尚未定罪),還是被判刑(已定罪)。
在刑事處罰中,剝奪被告人一段時間自由的刑罰共有兩種:拘役和有期徒刑,其剝奪自由起算時間的規定分別如下:
《刑法》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另外,《刑事訴訟法》又規定了監視居住二日抵刑期一天,也就是說被告人實際在牢里的時間可能少于判決書確認的時間:
第七十四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問題六:法院判決后的時間是否從拘留當天開始算起呢 不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期都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死緩的2年期限和一般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只是執行時扣除執行前的羈押期,才讓人覺得是從拘留當天開始算。
問題七:服刑日期是從拘留當日算起還是從宣判當日算起 服刑日從移送執行之日開始計算,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天折抵一天(如果被判處管制,羈押一天折抵兩天)。
但是如果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期二年滿之后因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服刑之日自二釘考驗期滿之后開始計算。
問題八:法院判決的刑期由什么時候算起有期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41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44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47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51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問題九:判刑時間是從被抓開始還是判決時開始? 判決時,刑法第41,44,47條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問題十:判刑日期是從什么時間開始算的 你說的是刑期吧?從拘留起算。
判刑從哪天開始算刑期
一、判刑從哪天開始算刑期
1、判刑的刑期一般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如果是被判處管制的,那么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果是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那么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判刑一到三年可以保釋出來嗎
1、判刑一到三年是不可以保釋出來的,保釋又叫取保候審,針對于尚未判處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已經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取保候審,除非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
有期徒刑刑期的起止日怎樣計算
法律主觀: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刑期減為有期徒刑之后,其刑期應當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法律客觀: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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