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期限
法律分析:1.強制措施的種類∶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2.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 多次作案、 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案件強制執行的期限
一、刑事案件強制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1.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 2.當事人均為公民或其中一方為公民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一年內申請執行; 3.在執行中當事人間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一方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一方向法院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的,申請執行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 4.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5.行政決定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二、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有拘留、罰款、責令申報財產、凍結銀行存款、查封房屋車輛等財產并拍賣、搜查等措施。具體為: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三、刑事強制措施的程序 刑事強制措施需要經過以下的程序: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提醒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時間是37天,如果達到了刑事責任的,是需要在37天內批捕處理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拘留的有關期限,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認定。
一、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時間是37天,達到立案標準的需要在37天內批捕并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認為需要逮捕的被拘留人員,公安機關應在拘留后的一定期限內提請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的七天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之后按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被拘留人員被釋放或逮捕,刑事拘留結束。而拘留后提交審查批準的最長期限為三十天。故拘留所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它是針對可能出現的妨礙刑事訴訟行為而采用的;司法拘留則是一種排除性措施,是針對已經出現的妨礙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為而采取的。
2、法律根據不同
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用的;司法拘留則是分別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采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適用對象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的適用對象是所有在訴訟過程中實施了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
4、采用的機關不同
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
5、與判決的關系不同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司法拘留僅僅是對有妨害訴訟行為人的懲戒,與判決結果無任何關系。
6、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期限已于前述;司法拘留的期限則最長為15日。
刑事拘留的適用是需要由公安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和后果來認定的,犯罪分子存在違法行為的就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的拘留時間要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定,如果達到立案標準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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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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