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法律分析】: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程序:1、公安機關在進行拘留他人的時候,必須不能少于兩個人。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拘留他人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說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為什么要拘留他人,在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并且簽發《拘留證》后,才可以執行拘留任務。在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要讓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者是蓋章按手印。要是被拘留人不配合工作拒絕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公安機關執行人員要在拘留證上注明。3、在拘留他人后,必須馬上送到看守所羈押,不能私自帶走,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也不能超過24小時。4、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的24小時之內進行審問,要是發現拘留錯人了,一定要馬上釋放,并且要發釋放證明。5、要是公安機關不是在當地進行拘留的時候,那就一定要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人員會配合,盡快完成讓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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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程序以及條件
拘留的程序:
1、調查進行行政拘留的事實和理由;
2、案件調查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決定;
3、按規定執行該拘留決定,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一、行政拘留作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臨時強制措施,在適用時必須遵守下列法律程序: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3.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根據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5.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偏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實困難,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事后不當場收繳難以執行的。
三、刑事拘留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做出刑事拘留的決定:對需要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簽發拘留證,提請公安機關執行;
2、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須簽名蓋指印,抗拒拘留可使用戒具;
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案件拘留期限是14天,多次、結伙、流竄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上限是3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刑事拘留后處理程序要怎樣走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后的處理程序是:
1、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2、撤銷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3、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4、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事拘留需要走哪些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正常期限是14天,最長期限是37天。到期后,要么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要么不批準,此時,公安機關認為有繼續偵查之必要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本案,在嫌疑人被羈押期間,只有辯護人可以依法與其會見和通信,因此,如果家庭經濟狀況允許的,可以為其聘請律師,這樣,可以與其進行會見,了解一些案情,對其本人也是一個安慰,家里人也能了解一些情況,雙方都可以避免焦慮情緒。
另外,家屬可以憑刑事拘留通知書,到看守所給嫌疑人送一些保暖的衣褲或棉鞋,注意不要帶金屬飾品,包括拉鏈或鈕扣。最好,再送點錢,存入其專門的帳戶,保證其能在里面吃上點葷菜,否則,看守所伙食實在是很一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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