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是十日;如果是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是五日,從接到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是需要提交上訴狀。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 訴訟 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申訴的期限是從判決生效開始到刑罰執行結束兩年內是有效期限。
過了兩年期限就不行了,但是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案件提起上訴的期限,是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服一審的判決想要上訴的,一定要在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的話一審判決、裁定就生效了,需要按照其執行。
法律客觀: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上訴、抗訴的移送期限:(一)刑事上訴的案卷、證據,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到第二審人民法院的期限為三日內。當事人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刑事上訴案卷,證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二審法院移交的上訴狀后,案卷、證據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的期限為三日內。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刑事二審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向二審人民法院移送案卷、證據的期限應當為上訴、抗訴期限屆滿之后的三日內。(二)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二審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期限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五日內;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二審民事、行政案件收到對方當事人的答辯狀移送上訴人的期限為五日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二審人民法院要求一審人民法院補齊上訴案卷材料的通知期限為二日內;一審法院收到二審法院補齊上訴材料的通知后,補齊材料的期限為五日內;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調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期限為五日內;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調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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