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是按照當時犯罪年齡嗎
法律主觀:
刑事責任年齡 是指 刑法 所規定的、行為人應當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按照本法第17條的規定,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任何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以周歲計算,即以過了周歲生日第二天起算;犯罪行為有持續或連續狀態的,就以行為狀態結束之時行為人的實際年齡來確定;跨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應區別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于有刑事責任能力。 本法對幾種特別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作了特殊規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同條第3款又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 18條第 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里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里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審查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或者審判時是否達到相應法定責任年齡,應當根據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文件、學籍卡、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等證據綜合判斷。證明被告人已滿十四周歲、十六周歲、十八周歲或者不滿七十五周歲的證據不足的,應當認定被告人不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周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幾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幾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我國現行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參考了國外立法例,同時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又具有我國自己的特點。其規定根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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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滿14周歲的人,由于身心發育未成熟,他們幼稚無知,還不具備必要的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雖然有一定的辨認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年紀尚輕,智力發展尚不完全,缺乏社會知識和法制觀念,因此,對他們的危害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對某些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的人,智力、體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已經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雖有一定的辨別是非善惡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同時,由于他們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
因而,對他們所實施的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刑法第49條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二、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年齡的計算法律規定的年齡,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并且應自行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為單位計算實足年齡。例如,“不滿14周歲”,包括周歲生日在內,“已滿14周歲”則應從周歲生日之第二天起計算,其他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均應依此計算。有人提出責任年齡應當按全國普查用的周歲年齡對照表以公歷6月30日前、后為標準時間計算,這是不合適的。人口普查的年齡統計方法和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二者法律性質不同,決不可混為一談。還必須指出,刑事責任年齡指的是實施犯罪時的年齡,而不指破案或審判時的年齡。責任年齡的確定是刑法中的重大問題,它直接涉及到刑罰懲罰范圍,涉及到是否從輕、減輕處罰,如果某人尚未達到法定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即使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結果,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正確理解刑法關于責任年齡的規定,對于正確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待查證屬實以后再定罪量刑。
2、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犯罪主體中的刑事責任年齡,是依行為時為準還是依結果發生時為準,這涉及到對年齡的實際確定問題。在行為與結果同時的場合,對其確定一般不發生問題。但是,當行為結果不同時時,則涉及到以哪一個時間去確定其年齡的問題。這一問題之所以需要明確,是因為在有些案件中,行為時被告人尚未滿14周歲(或者未滿16周歲、18周歲)而當結果發生時,被告人卻滿了14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18周歲),在這時,如何確定其年齡,便會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刑罰輕重適用產生直接的影響。我們認為,從刑事責任年齡是為了解決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是否具有辨別、控制能力這一點上來看,應當認為,以行為時被告人的實際年齡為準去確定其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比較科學的,當然,如果行為有連續或者持續狀態,則應以這種行為狀態結束之時被告人的實際年齡去確定其刑事責任年齡。
3、跨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認定刑法對不同責任年齡犯罪、懲罰原則不一樣,對于跨年齡犯罪的認定,不能按照前后一并認定的方法去處理,而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不同的年齡時期,分別予以認定。具體來講,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滿14周歲以前和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周歲前后都實施了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凡屬于該責任年齡時期不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一律不追究或不應當一并追究刑事責任。有些案件可以作為情節考慮。
4、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1)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
(2)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對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3)緩刑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
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助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
(4)免予刑事處分(刑事處罰)的適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免予刑事處罰: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償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刑事案件的年齡界限
法律分析: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低于14歲的未成年人違法的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超過16歲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于 14歲到16歲之間的未成年則是需要根據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符合相應犯罪事實的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年齡怎么算
法律主觀: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實施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責任年齡實際上是犯罪年齡。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我國刑法把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與完全負刑事責任三個年齡階段;其中不滿14周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只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對此,我國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階段,稱為完全負刑事責任階段。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實足年齡即周歲。周歲計算方法為:1.周歲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2.周歲以12個月計算,每滿12個月即為一周歲;3.每滿12個月即滿1周歲應以日計算,從生日第2天起計算。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刑事審判中,通常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年齡與案件處理沒有多大關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年齡的準確認定則顯得尤為重要,這關系到對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是否適用死刑等。對認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形式作一探討。
法律客觀:
我國《刑法》在追究不同年齡階段的犯人時,其力度是不一樣的,年齡越小的犯人所受懲罰相應會小一些,目的是為了其能在今后有改過自新的機會。那么,我國關于刑事責任年齡是怎樣計算的呢?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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