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刑事拘留找律師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的程序是:確定辯護律師,和律師協商委托的范圍、權限等內容;簽訂委托協議書;委托人向律師提供委托書、身份證明復印件等材料。關于刑事拘留找律師流程是怎樣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一、刑事拘留找律師流程是怎樣的 1、被刑事拘留后,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的程序包括: (一)、接受委托。委托人委托律師代理參加訴訟業務,應如實、全面地陳述與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不得隱瞞自己的過錯或對自己不利的因素。律師在對相關事實進行全面研究審查后,符合接受委托條件的,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 (二)、辦理委托手續。律師同意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應與律師辦理委托手續。委托手續一般包括: (1).訂立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法律服務所所與委托人共同簽署的、確認委托代理關系成立的書面法律文書。委托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法律服務所存檔備案; (2).填寫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是由委托人單方簽署的、授予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代理權的法律文書,是律師在訴訟中從事職能活動的依據。授權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有關辦案機關,一份由受委托律師存檔。在辦妥委托手續前,委托人應按規定標準繳交律師代理費。 (三)、委托人應向律師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或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 (2).與本案有關的書證、物證等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九條
二、辯護人有哪些職責 (一)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根據事實”,就是要實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而不是猜想、推測,更不是憑空捏造。“根據法律”,就是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為辯護的準則和依據,無論是無罪、有罪、罪輕、罪重,都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是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準則。但如果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減輕處罰而弄虛作假、違背法律,則不能認為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是正當履行職責。 (二)辯護人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是辯護人應當進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惟一正確的途徑。“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就是說辯護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進行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時,要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有犯罪行為但同時具有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各種證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沒有、表現,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證據和辯護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的程序是:確定辯護律師,和律師協商委托的范圍、權限等內容;簽訂委托協議書;委托人向律師提供委托書、身份證明復印件等材料。
刑事辯護庭審流程簡介
刑事案件的開庭和民事案件的開庭有以下幾個區別:在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往往是先宣布法庭紀律,后宣布開庭,而且控、辯雙方的位置也是固定的,控方在審判席的右側位置,辯方在審判席的左側位置。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坐在審判席的左側,被告坐在審判席右側,在特定的場景下,也可能作出一定的調整,但是刑事審判各方的位置是完全確定的。
一、庭前準備
庭審開始之前,首先宣布是法庭紀律,由書記員先宣讀紀律是實務工作中常見的做法。法庭紀律宣讀完畢后,書記員請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入庭。順序應當是審判人員先入場,控、辯雙方隨后各自入場。前述各方人員入庭之后,審判長敲擊法槌,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入庭,由法警把被告人帶到現場,坐在審判長的對面,背朝觀眾席。
開庭后的第一項工作,是庭審前的準備,它包括三個部分:第一,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核實當事人基本情況,宣布案由。第二,告知當事人合議庭人員、公訴人、辯護人。第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等訴訟權利。
二、法庭調查
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回避,則進入法庭調查環節。在這一環節中,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然后由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內容進行陳述,是否有異議。當事人在法庭的陳述分為諸多環節,有當庭陳述,有最后陳述,起訴書讀完之后,實際上就是應當屬于當庭陳述的范圍。有的審判機構習慣去問辯護人對于指控的定罪和事實有沒有異議?但是這取決于審判人員個人的理解,多數法院在當庭陳述環節,是不征求辯護人意見的。
刑事案件的審理相較民事案件的審理而言,其在庭審流程中存在一個由被告或其代理人進行的被告方答辯環節,即所謂一控一辯,這也是兩者的區別。
(一)發問環節
讀完起訴書,被告人當庭陳述以及律師對指控提出意見之后,接著進入法庭調查的另一個重要板塊,就是當庭發問。辯護人提前要準備好,需要發問的有哪些問題?
發問環節,一般是由公訴人先進行發問,然后辯護人發問,最后審判長進行發問。一輪發問完畢之后,有必要的情況下,控、辯雙方均可以申請補充發問,法庭有時也會主動詢問控辯有沒有補充問題。單獨發問結束之后,還有對質環節。這個環節很多律師不了解或者不熟悉,不會運用。因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當庭發問是要求單獨發問,其他被告人要被帶下法庭,目的是避免串供,包括前面讀完起訴書之后的當庭陳述都是這樣的。
但是有些問題基于各被告說法不一,那么就需要當庭進行核實。鑒于我們現在的庭審多數不能實現直接言辭證據,通常還是依賴詢問筆錄、證言筆錄。當庭發問環節有時候就可以對遺漏的事項進行補缺,對沖突的事項進行核實。具體有哪些案件,需要如何問,我們以后再展開討論。今天的任務主要還是給大家對庭審程序本身做簡單梳理。
(二)舉證、質證環節
發問環節完畢之后,要進入的是舉證、質證環節。在一審案件過程中,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順序是先由控方舉證,后由被告人質證、辯護人質證。控方舉證最傳統的方式,是一證、一質、一辯,就是公訴人舉證完之后,辯護人對證據進行質證,再由公訴人發表辯駁意見。有的辯護人比較積極,進攻性比較強,在辯護人質證、公訴人發表完反駁意見之后,還要求發表不同的意見。
根據審判長對庭審指揮的寬嚴程度,是否容許的情況不一而同,有時庭審中,控、辯、審還會因此發生分歧和爭議。有的庭審中,審判長就指揮一證、一質,沒有公訴人的反駁,這樣能夠節省庭審質證的時間,部分爭議就被集中到辯論階段。前述情況是質證環節的最傳統的做法,現在從提高庭審效率的角度而言,審判長對于有些爭議不大的案件,通常會在征求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指揮公訴人按組進行舉證,或者說按類型進行舉證。如此一來,律師的質證就不是一證、一質了,這種質證的方法和技巧也要有所變化,要會綜合質證。
在控方舉證、辯方質證完畢之后,辯方可以向法庭舉證,然后由控方質證,情況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刑事案件中,基于取證能力等原因,往往律師舉證占整個訴訟構造的份額不大,但是并不代表它不重要。
在舉證完畢之后,后面的大環節是法庭辯論。但兩者中間會穿插一個小環節,經常審判長也會忘記,即審判長要詢問各方有沒有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重新勘驗檢查的申請。辯護律師如果要申請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一般來說在庭前最好寫書面申請書。但是法庭通常會在審理到這個環節之后,休庭決定是否同意。有的同意調取證據申請可能是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決定休庭,調取證據,調取證據之后,再行開庭。第二種,有的審判機構為了庭審的完整,甚至考慮到證據是否能調取到不影響庭審的進程,有時會選擇把庭審流程進行完成。如果取到證據了,就二次開庭,如果取不到證據,有可能向辯護人、被告人告知不再開庭審理,就不會出現庭審中斷。
三、法庭辯論
在此之后,法庭審理則進入了普羅大眾或者學生們比較關注的法庭辯論環節——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由控方先行發表指控意見,辯方分別由被告人自行辯護和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法庭辯論以兩輪的辯論最為多見,一輪和三輪的辯論相對較少。目前國內我沒見過四輪的辯論。
對于程序性問題,包括經驗知識類的問題,學習的時候要記住,首先要了解常規的流程,大概是一個什么情況。其次要注意因人而異,很多時候在程序的組織上或習慣、經驗上有差異。但是,不要讓客戶認為我們不懂程序,在和有些客戶溝通的過程中,甚至需要提前提示。比如在庭審前,我們庭審預案如何做的,會出現何種情況,尤其我們定位于辦精品案件、辦高端案件,那么我們的整個法律服務過程就應當是細致而周全的,就不能不對細節問題多加考慮。
另外,在庭審過程中有一些環節之間的區別,大家只讀刑訴法是總不能弄明白的。比如,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之間是一種什么關系?很多同學并不清楚,法庭調查的發問和質證,主要想解決的是查明事實,少量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法庭辯論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則是法律適用。如果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理由,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就要把事實問題說明白,在法庭辯論中,重點提及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如果這個階段對于事實問題再去過分細致地闡述,則有贅述之嫌。因為在舉證、質證過程中,往往對事實主張的框架基本上已經構建完成了,辯論階段只宜進行歸納,避免重復,這是這兩個環節的區別。
當事人當庭陳述,即讀完起訴書的之后當事人進行的陳述,往往主要是針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這兩項,它具有供述和辯解雙重作用。法庭辯論這個環節,對于當事人可能意義重大,除非特殊案件,不宜于讓被告人多說,多數辯論內容應當由律師來完成。
四、最后陳述
法庭辯論終結之后,審判長可以指揮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有的審判長還習慣于休庭前做庭審小結,這是大致的一個流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則主要是表明被告人自己的態度和要求,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說,律師也不能補充,因此,律師通常要提前對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進行輔導。
關于如何輔導被告人最后陳述,我有一個經驗,可以給大家借鑒:讓被告人按時間順序表達:第一,對過去的行為是何種態度、是否構成犯罪;第二,如果說對以往的行為,我認為的確是構成犯罪了,那么對今天的庭審是何種態度;第三,對下一步法院怎樣作出判決,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請求;第四,對自己是否還會后實施違法行為作出表態。
如果以認罪案件為例,就要對自己過去的犯罪行為深感悔恨,今天愿意表示認罪。希望法院能夠給予從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將保證以后不再有違法亂紀的行為,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就可以結束了。如此一來,讓被告人都能記得住,否則教了很多,最后陳述被告人還是記不住,不知道說什么。當然,有些特別需要把握更細致的案件,甚至律師可以幫助被告人草擬最后陳述的底稿,但是建議不要直接寫了遞給他,還是通過口頭告知讓他做文字記錄更好。
以上是我就庭審流程給大家作的一個完整的介紹。
首發日期:2019年10月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流程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流程如下:
1、通知證人,告知證人出庭時間、出庭地點,告知案件情況;
2、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3、向證人做出通知,并告知證人應當將真實情況進行講述;
4、證人填寫出庭作證保證書;
5、證人答辯。
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的規則如下:
1、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2、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
3、不得威脅證人;
4、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如下:
1、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綜上所述, 出庭作證在當代的中國是屬于法律當中所作出的一種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之下對于刑事案件的證人來說,必須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參加庭審活動。在訴訟過程中,證人是非常重要的,證人的證言很多時候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也是一種應用很廣泛的證據形式。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與要求】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個別詢問原則】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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