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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合法程序怎樣走(派出所拘留人的流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09 10:03:27

刑事拘留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對于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 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也有三種特殊情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的。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規定,對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 逮捕 的,在 拘留期限 內,依法辦理提請 批準逮捕 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 取保候審 或者 監視居住 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法律客觀: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2、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3、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4、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5、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留的程序是如何的

一、拘留的適用機關、適用情形      (一)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檢察機關對于上述第4、5種情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1、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因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訴案件,不存在緊急情況;      2、檢察院有決定拘留的權力,但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二、拘留的程序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三、拘留的期限      (一)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時間。      (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上述3種情況是說,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      (四)計算      1、一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0天(3+7);      2、特殊情況下是14天(3+4+7);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是37天(30+7)。      (五)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檢察院不適用第三種拘留期限,即檢察院以拘留這種強制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長時間是17天。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1、刑事拘留的性質是什么?      如果你收到公安機關送達的你親戚或者朋友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得知親屬或朋友被刑事拘留關押在看守所時,你會心生疑問,什么是刑事拘留,性質嚴重嗎?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當某一公民涉嫌犯罪時,為進一步調查,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對其實施刑事拘留。同時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小時以內同時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當然,如果被拘留人拒絕提供家屬地址或者提供地址有誤,也可能導致家屬無法及時收到拘留通知書的情況。      2.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有多久?      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如果公安機關在37天內未提請檢察院對被拘留人實施逮捕,必須釋放被拘留人或者對其變更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如果在37天內,檢察院批準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將會被延長羈押期限至法院的審判,最終由法院定罪量刑。      3.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可以見被拘留人嗎?      家屬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決前這段期間,都無法會見家屬。法律規定,在這段期間,只有家屬(直系親屬)委托的律師才可以會見。如果家屬想及時了解親人涉嫌罪名的具體情況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狀況,委托律師就可以解決上述疑問,而且及早委托律師,能有效維護親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代理過的眾多案件最后的結果證明了這一點。      4.什么是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需要什么條件?      取保候審也稱為保釋,也是一種強制措施,不過和刑事拘留相比較,它對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約束較小,不用關押在看守所。律師和親屬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是可能判處刑期較短,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機關可以是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一旦允許取保候審,申請人要提供金錢擔保或擔保人擔保。      5.刑事案件能否調解?      很多家屬咨詢問如果受害者不起訴或者撤案,嫌疑人能否出來?這涉及到刑事案件能否和解的問題。根據我們國家的刑事法律法規,刑事案件僅民事部分可以調解,也就是因犯罪行為對受害者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的,雙方可以就賠償方面達成調解協議,但刑事部分(量刑)是不能調解。因此,刑事案件不存在受害者起不起訴的問題,只能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6.從嫌疑人被抓之日起多久才能到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一般經過三個階段,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法律規定每個階段都有相應的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又被批準逮捕后,一般經過4—6個月就會移送到法院審判,特殊情況還可能相應延長一些時間。      7.親人被關在看守所,作為家屬能為他做些什么?      當得知親人被關押在看守所,首先心態上要沉著冷靜,應立即向公安機關或者看守所查詢親屬的情況,并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和尋求幫助,比如專業的刑辯律師就可以幫到你。不要病急亂投醫,盲目聽信他人謊稱花錢能把你親人“弄出來”的謠言,避免上當受騙,再次受到傷害。看守所會提供衣物和日常用品,家屬不用送衣服進去,所有的物品都無法送進去。如果經濟允許,你可以在看守所的辦事大廳匯錢進去給親人,讓他在里面消費用。      8.委托律師能起到作用嗎?      從性質上來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經法院判決不得認定為有罪。從刑事案件處理的結構上看,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辯護,法院居中裁判。因此,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的職能是代表國家,追究犯罪,律師的職能是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維護其合法權利。如果某一公民是無辜的,更需要律師的幫助,即使構成犯罪,其應有的權利也不應被剝奪,特別是法律賦予其自我辯護及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因此,委托律師的作用一定對你的親人有很大的幫助。      9.如果您決定聘請律師為親屬提供法律服務,應當注意什么?      1相信專業,相信市場。律師行業與醫院一樣是分專業的,每個律師都有自己擅長的領域,有的律師擅長辦理勞動案件,有的律師擅長經濟糾紛領域,有的律師專注于刑事辯護。所以刑事案件就應聘請專業的刑事辯護團隊律師.。不要盲目相信朋友介紹的律師,熟人關系并不能代替專業和市場的力量,畢竟隔行如隔山。刑事案件唯有專業的刑事律師提供的服務品質和效果才會更佳。      2從老家聘請律師吃力不討好。很多當事人認為家鄉的律師更可靠,因此特意從老家聘請律師過來而不選擇當地的律師。事實上,當事人除了取得心理上的“可靠感”外,在成本和辦事上反而更不利。首先,在老家聘請律師的成本更大,因為除了支付律師費外,還需支付一切的交通費和住宿費;其次,更重要的是當地律師在辦事上比家鄉律師有著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和便利性。      3在聘請律師時,應當到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的委托手續,查驗律師證和律師事務所許可證,避免因律師無資格或委托不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而耽誤您所委托的事項;      4聘請律師需提供直系親屬證明,如戶口本或結婚證以及身份證的復印件或傳真件,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和授權委托書等委托手續。

刑事拘留后處理程序要怎樣走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后的處理程序是:
1、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2、撤銷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3、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4、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合法的拘留程序是?

一、受理: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調查

(一)傳喚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5、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二)詢問

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2、被詢問人要求就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3、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三)檢查

1、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的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應查點清楚,當面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

(五)鑒定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和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三、決定

(一)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有證據能夠證明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二)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五)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七)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記入辦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執行

(一)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三)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并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行。

擴展資料:

一、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依據;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二、解除拘留的情況:

1、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2、第三十一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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